税务稽查(六)管辖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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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69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0月14日 15: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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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管辖?一个案件发生了,应该由哪一级的哪个部门负责查处,这实质就是管辖。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无一例外都涉及到管辖权的划分问题,税务稽查当然也是如此。


  管辖权划分的目的在于防止有些案件没人管,有些案件多人抢着管的混乱现象,保证税务稽查的有序性和科学性。


   税务稽查管辖权的划分,即什么地方的案件,什么性质的案件,由哪个地方的稽查局,哪一个级别的稽查局进行查处。若简单地对管辖权进行分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几类。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稽查局之间在实施稽查上的分工的权限。不同级别税务稽查局管辖权划分主要依据:(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稽查局之间,实施税务稽查的职权划分;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其它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所谓指定管辖是指税务稽查局在管辖权上发生争议,由上级税务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稽查局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所谓移送管辖是指已受理案件的稽查局,发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稽查局查处。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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