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进项税抵扣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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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84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0月22日 16: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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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问题,特别是企业IPO相关费用是否可抵扣。通过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分析了不能抵扣的情形。IPO相关费用虽与融资相关,但IPO属于股权融资非债权融资,不属于36号文件定义的贷款服务,因此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作者为财税领域从业者,喜欢研究和分享财税知识。

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财税[2016]36号文件,均通过列举不能抵扣的情形予以规定。

 

企业IPO前后发生的相关费用,比如律师费、审计费、券商承销费、税务咨询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有人说不能抵扣,有人说可以抵扣。可否抵扣看IPO是否在不能抵扣的规定情形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由于营改增后,有点跟不上时代步伐了(等待立法)。所以看36号文件足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规定旅客运输服务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企业IPO属于36号文件规定6种情形的哪种呢?

 

采取排除法,显然不属于前5种,最有疑点的应该是第6种情形的“贷款服务”。

 

IPO成功,企业就可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这应该是企业IPO的主要目的吧,所以大家容易联系到“贷款服务”。

 

IPO,英文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s,中文全称:首次公开募股,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直白的说一家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因此IPO融资是股权融资,不是债权融资。

 

再看财税[2016]36号对贷款服务的定义: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6号文件的贷款服务,是指资金拆借服务,是债权融资。因此,IPO不是贷款服务,进项税可以抵扣。


作者:唐德发,从业十余载,闲暇时喜欢研究财税问题,喜欢写点财税文章。公众号:发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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