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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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53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0月22日 16:49:49

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老张公司2019年度发生一起买卖纠纷,被诉讼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老张的公司按合同支付对方100万货款,由于双方本来闹的很僵,以及老张对财税的不了解,老张先把钱付给对方,索要发票时无法联系到对方,也就未取得发票并在当年税前扣除。然而今年,老张的公司被税务抽查,税务人员提出这100万未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补税。

 

法院判决,钱都给对方了,怎么还不能税前扣除,老张非常疑惑。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如何证明企业支出符合该“基本原则”,2018年第28号公告于是横空出世,提出“税前扣除凭证”。28号公告核心点:“只有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老张的法院判决书是否属于“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主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法院判决书显然不属于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条款就是没列举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等。

 

外部凭证,进一步分析,如果对方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的,且发生应税行为,28号公告规定必须取得发票(零星个人支出不予以讨论)。老张公司购买货物,理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所以法院判决书从这个层面行不通。

 

但是,老张公司跟对方已对簿公堂,显然不属于常规的友好交易。28号公告还规定,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不需要取得发票,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跟老张公司交易的对方,是否符合上述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形,如果符合,提供上述材料后,100万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说来说去,好像法院判决书没起到税前扣除的作用,如何特殊情况,还得按条款要求举证后才能税前扣除。所以说,法院判决书虽是外部证据,但不是28号公告规定的“外部税前扣除凭证”。

 

在此,也提醒企业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建议设置付款的合同义务前置条款,比如收取合规发票后支付相应货款,案例中的老张公司,如果有这样的前置条款,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付款的同时要求对方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作者:唐德发,从业十余载,闲暇时喜欢研究财税问题,喜欢写点财税文章。公众号:发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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