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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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75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0月24日 19:28:17

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架构重组,当下最为火爆的设立“平台公司”,通过“平台公司”间接持上市公司股份,而“平台公司”最常见的是合伙企业制,其中最多的是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1、合伙企业从非上市公司分回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不含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根据个税规定,股息红利所得个税为20%


2、合伙企业从上市公司分回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8号文件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税收规定。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自然人投资者能否穿透“合伙企业”这个壳,享受78号文件的优惠规定呢?以目前的执法环境,个人认为可能性非常低。至少有各别地方已经明确答复“不可以”。


3、宁波市税务局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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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对象: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10


答复内容: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


作者:唐德发,从业十余载,闲暇时喜欢研究财税问题,喜欢写点财税文章。公众号:发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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