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详解,这16个要点请一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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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赞赏了该文章 3,96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3月28日 09: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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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为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系列减税措施,其中“加计抵减”新政引关注。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行业在抵扣进项税额基础上再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主要惠及邮政、电信、现代及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需满足销售额占比超50%等条件。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及多项具体执行要点和注意事项。

深化增值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系列降税减税措施。其中,部分行业实行“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减税新政引发了业内关注,有金蝶云社区用户建议小萌解读一下这项优惠政策。


小萌自知才疏学浅,不敢妄自分析,故整理了”加计抵减“政策相关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帮到一些小伙伴!


“加计抵减”VS“加计扣除”


“加计抵减”VS“加计扣除”,这两个名字相似的专业术语,实际上有很大的不同,“加计抵减”是一个新名字,不同于原来我们熟悉的“加计扣除”。


  • “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里,指的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应用在企业研发费用,残疾人职工工资等。


  • “加计扣除”在增值税里,主要出没于农产品扣除相关政策中,是国家为了避免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因进项税额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采取的应对措施。


政策原文: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 而本次增值税的“加计抵减”,则指的是允许符合条件的行业在所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计10%,看上去似乎对象仍然是进项税额,但它真正抵减的是应纳税额。


政策原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的应用情况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呢?请往下看!


1.“加计抵减”的适用对象:


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这四种行业具体包含哪些行业可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附件,全名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表格中列出了四大行业具体包含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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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计抵减”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行业要求。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之后还要注意,当年内不再调整,但仅限于当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要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 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注意:企业如果存在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是不允许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同样的,如果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也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所以,当期计提的抵减额未必就是最终可抵减的数字。


因此,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政策的16个注意要点


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税总给了统一答复。


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5.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6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7.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8.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9.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0.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6.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野渡无人舟自横

作者:金蝶云社区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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