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2016年起执行的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明确了可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范围及计算方式,强调费用必须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并提供了计算单个研发项目其他费用扣除限额的公式及案例。同时,提醒企业需构建外部和内部证据以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避免税务风险。
汇算清缴:如何计算可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
随着2017年第一季度的脚步渐行渐远,想必纳税人的汇算清缴工作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在这个忙忙碌碌的汇算清缴季里更好地将此工作做到准确无误,本文梳理了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执行的新规,总结了企业在归集和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时应注意的要点。
从2016年开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已执行新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实施,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老政策)被取而代之。
关于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老政策并未做过多的明确,财税〔2015〕119号文件相比老政策,参照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首次明确归集范围,其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并规定加计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该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其他费用范围基本一致。
其他费用必须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
在笔者辅导的不少企业中,部分企业归集核算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将发生的与项目无关联或者牵强的费用计入其他费用,如业务招待费、销售等与研发无关的后勤部门发生的费用,甚至将公司保安费、物业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计入其他费用核算。其实财税〔2015〕119号文件已经规定的非常明确了,强调必须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不直接相关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首先不符合会计规定,其次即便归集了也不允许加计扣除。
那么如何证明其直接相关性?如因研发项目发生的相关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1.把握支出的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强调扣除项目的相关性、合理性。因此,第一,支出首先合法,违法支出肯定不合理;第二,金额要合理,符合实际经营、研发情况。所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应遵循合理性原则。
2.构建外部和内部证据
许多企业归集的其他费用,凭证后仅附发票,无任何其他相关佐证资料,如遇税务检查,必将承担补税加滞纳金税务风险。因此,要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一是尽可能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可详细规定服务内容,这是有力的外部证据;二是公司应完善内部费用报销审批制度,将费用审批流程制度形成的轨迹构筑成内部证据,以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三是财务人员要“勤”,记账时及时完善、补充原始附件,将合同复印件、公司的审批制度形成的纸质资料附于凭证后作为记账的依据。
单个研发项目应单独计算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如何计算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其他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做出下列规定,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第5项的费用之和×10% ÷(1-10%)。
1.上述公式的推导过程如下:
假设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第1项~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X+Y)×10%,即X=Y×10%÷(1-10%)。
(第1项~第5项费用指: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设计费、制定费、试验费。)
2.注意上述规定,其他费用的限额是按照每个项目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均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是按照单个研发项目单独计算,不是所有项目汇总计算,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可分以下两个步骤计算:
① 先按照公式计算单个项目扣除限额;
② 对单个项目扣除限额求和。
案例:某智能科技公司2016年共有甲、乙、丙3个研发项目,甲项目当年归集的研发费用总额65万元,其中其他直接相关费用8万元;乙项目当年归集的研发费用总额120万元,其中其他直接相关费用20万元;丙项目当年归集的研发费用总额80万元,其中其他直接相关费用6万元。如何计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计算过程:
(1)甲项目
第1项~第5项费用=65-8=57(万元);
其他费用扣除限额=57×10%÷(1-10%)=6.33(万元);
小于实际发生8万元,则允许加计扣除金额为6.33万元。
(2)乙项目
第1项~第5项费用=120-20=100(万元);
其他费用扣除限额=100×10%÷(1-10%)=11.11(万元);
小于实际发生20万元,则允许加计扣除11.11万元。
(3)丙项目
第1项~第5项费用=80-6=74(万元);
其他费用扣除限额=74×10%÷(1-10%)=8.22(万元);
大于实际发生6万元,则允许加计扣除6万元。
(4)企业合计可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6.33+11.11+6=23.44(万元)。
(本文2017年威德税务发表于中国税务报)
作者:唐德发,从业十余载,闲暇时喜欢研究财税问题,喜欢写点财税文章。公众号:发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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