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之发票管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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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赞赏了该文章 83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6月27日 11:16:51

 

在中国,发票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是税务稽查管理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并对一切印制、使用发货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有利于加强税收和财务监督,正确核定纳税人的成本、营业收入、利润和应纳税额,保证财政收入;保障合法经营,打击各种违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管理办法

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发票一直由税务部门管理,但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

1986年8月财政部颁发《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除涉外单位外,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发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可不开具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则不得拒开。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购买商品、产品和接受劳务服务付出款项时,均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②需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购买。购买时须按规定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明或其他有关证件,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购票手续。

③发票一律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用票单位如因业务特殊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到指定印刷厂按规定印制,并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均不得印制、出售发票,也不得涂改、撕毁、转让(包括转让性代开)、伪造、销毁和拆本使用发票。严禁伪造发票。

④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转让和借用;也不得带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填开。税务机关有权对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进行查验。

⑤税务机关、印制发票单位以及一切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须建立必要的发票印、领、用、存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审核手续。

⑥税务机关对于各种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区别情况,分别给以批评教育、罚款、吊销税务登记证、收缴发票和其他税务管理证件等处理;

造成骗税偷税抗税的,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中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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