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另类思考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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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8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1月14日 20:49:48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另类思考

文/叶全华

随着增值税发票由手工时代到电子开具和信息储存时代,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认识有所变化,许多人认为其构成的基本要件已经消失。但是,一叶税舟从来不认为这种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经绝迹,反对认为凡是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都是恶意的。


善意与否的政策判断中有一个很伤脑筋的标准之一,就是不能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是含有知晓意思的故意(“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这种证据的获取虽然也是可以的,但有些时候也是比较困难的。


我们可以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之后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能尽可能的向善意的方向去判定。当事人也可以全力争取获得“善意”的结果(居于虚开确属真实的情况下),以便后续能够争取免于或者减轻处罚。这样的逻辑应该说是非常正常的,符合解决问题并取得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并不会引起反感,更是各为其主的理性处事。


非常反感的是,有一些人经常性的通过各种渠道去介绍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没有危害性,可以不需要接受处罚等等,其结果非常容易给人的错觉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即无罪过,可以不需要承担很不好的后果;甚至教人只要已扣咬定不知道发票来路不详即可。这样的人其实是很不道德的,有挖坑让人跳,再敲竹杠“救人”的味道…


有友人指出,“善意取得”经得起核查。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一般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完全没有知晓或者怀疑是比较难以令人相信的,这就需要有取得证据的证明能力,不能仅仅依靠“口供”,否则总是会友人以此来说事。在证明是否善意的时候,“三流”是否合一就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比如,今天看到一个虚开案件决定书,显示:向A公司进货甲和发票,并记往来账;向B公司销售乙货,并记往来;若干时间之后,AB公司往来账款合并销账(当然具体还要复杂一点,这里仅仅点到为止)。如此核查的情况下,不需要口供,也就有了依据证明其不是善意之举。


总之,虽然心怀救人是道义之士,但挖坑者必然就是小人,更是有罪恶之心的人,应当远离。


至于是否存在善恶之分,还是存在一些争议的,比如有友人认为,我的言论属于情理和法理不够果断,法理中掺杂着情理,中国人的中庸之道。其认为一切虚开没有善意和恶意之分,都是接受虚开发票都要处罚,不然给人一种侥幸心理。

实务中,存在一股第三流的人群,即持非善非恶态度的人很多,当然对于结果的把握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税舟说这些,但愿不要有误导,多一些敬畏,少一些“过度”的惩戒。对于明显恶意者自然必须严厉处置。


作者:长期从事财税实务工作,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的知识耕耘,欢迎业务交流与探讨。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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