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秒懂高温津贴的法律、税务、社保处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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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35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7月26日 20:23:05

高温袭来,7月24日上午9时,青岛市人社局接到举报反映“金特啤酒去年今年均未发放防暑降温费”后。7月24日上午10时,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员已赶到企业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去年的防暑降温费共约1.7万元确实没有发放,今年6月份的防暑降温费已列入工资表,将于7月25日随6月份工资一起发放。劳动监察工作人员针对调查情况,对企业去年未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将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不发高温津贴,后果严重,让我们一起梳理一下高温津贴的法律、税务和社保处理。

高温津贴是什么?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高温津贴在劳动部门的口径中属于工资报酬,企业应依法支付,不得拖欠。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一样吗?

部分省份将“高温津贴”表述为“防暑降温费”,在这部分省份,高温津贴就是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就是高温津贴,并没有区分的意义(如山东省)。

而有些省份会同时规定有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将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同时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如天津市和陕西省)。

山东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不发放高温津贴后果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所得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文件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受企业工资薪金数额的14%比例限制。

个人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防暑降温费属于人人有份的补贴,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或防暑降温用品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社保规定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关于不列入社保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鲜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不列入企业的社保缴纳基数。

增值税

高温津贴如果再发放防暑降温物品(风扇、冰镇饮料等属于集体福利,发放的实物属于外购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是自制的,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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