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涉税问题(四):容易误缴的印花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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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1,10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06日 14: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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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醒总分机构在计算印花税时需注意,分支机构无需缴纳“记载资金账簿”印花税,因资金属内部往来非投资;总分、分分机构间资金往来不属借款,无需缴“借款合同”印花税;内部商品、财产调拨不改变所有权,不缴“购销合同”等印花税,除非错误确认收入成本。

总分机构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避免误缴印花税。

1、分支机构无需缴纳“记载资金账簿”税目的印花税
分支机构属于总机构的下设机构,其资金来源属于总机构的内部往来款,不属于股东的投资,其资金来源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列支往来款而不是“实收资本”,也不存在“资本公积”。因此,分支机构无需申报缴纳“记载资金账簿”税目的印花税。
总分机构之间的拨款,总机构列支“其他应收款”,不列支“长期股权投资”,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分支机构
      贷:银行存款  
分支机构收到总机构的拨付资金,列支“其他应付款”,不列支“实收资本”,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总机构
2、总分机构、分分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不申报缴纳“借款合同税目的印花税
 2.1、如上所述,总分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机构间的资金调拨,不属于借款,无需依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2.2、“借款合同税目的印花税,指的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总分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不涉及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无需依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3、总分机构、分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财产调拨等行为,不申报缴纳“购销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目的印花税
总分机构、分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财产调拨等行为,虽然在增值税税种作为独立的应税行为,但实则还是内部机构间的调整,并未发生所有权的真正变化,在会计和所得税上都不确认收入及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等内容详见[敲黑板]分支机构涉税问题(三):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时是否需要抵销彼此之间的交易收入),因此,无需就此计算缴纳印花税。
如果纳税人在总分机构、分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调拨财产转移等行为发生时,分别确认了彼此的会计收入及成本,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也应将其剔除,避免缴纳了不应该缴纳的印花税。


本文来源公众号:峰光财税(ID:gh_eb3fc7cd6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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