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填报《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其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等。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
例如,企业2019年5月购进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100万元(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可减免企业所得税额20万元,可抵免税额10万元。相关数据填入《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第6行至15行。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黄德荣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1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