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作为非上市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其个税政策大部分参照上市公司执行,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
1、转让非原始股。自201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个税。
2、转让原始股。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只要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都视为原始股,含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
3、扣缴义务人。2019年9月1日前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2019年9月1日(含)起,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取得新三板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从新三板退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参照上述政策执行。但限售股除外。
5、退市公司的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三、新三板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注意与上市公司有重大区别)
新三板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税海无涯苦作舟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5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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