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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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1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08日 22:16:13

一、10月1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表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征管13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营改增以来13个增值税征管问题。一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仅限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是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增值税政策中“销售额”的计算范围、以及新设立纳税人三个月销售额的起算日。三是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四是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五是明确货物运输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取得两证。六是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七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八是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九是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是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十一是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十二是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十三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可办理临时开票权限,24小时内开具发票。


三、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更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自2019年6月1日起,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不受60%退还比例限制。


四、财政部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并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或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五、税务总局严肃收入纪律落实减税降费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76号),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务必把该减的税减到位、务必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务必把该征的税费依法依规征收好,坚决打击虚开骗税、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做好留抵退税工作。二是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不得违规向企业预征税款,不得在年度内随意变更征收方式,不得在法定申报期前征收税款,不得采取大规模集中清欠、行业性大面积检查等与减税降费大势不符的做法。三是努力营造良好组织收入环境。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理解支持。四是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调整预算,使税收收入预算目标与当前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形势相一致。


六、两部委明确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明确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七、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五年内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等四项贷款,分别按照2%、25%、50%、100%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李欣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47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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