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以为税局代开发票安全,当事人涉虚开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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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9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29日 21:01:46

从一般人的常理思维来说,到行政执法部分办事采用虚假欺骗的办法是不敢的,除非是胆大妄为的人。但在现实中偏偏就有人信奉这样的话:“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在虚开发票也确实存在这样的“强悍”事。近期,某地一审判决一起虚开普通发票案件,就是涉及到以个人名义到税局代开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普通发票,用虚开的发票从单位套取资金,用于个人使用。

该案例指控10起虚开发票事件中,居然有4起是到税局代开发票,这一方面说明了作案人的胆大和狡猾,也说明了代开发票环节隐藏的风险。当然,需要明确的是,除了确实属于内外勾结外,正常程序下,税局代开发票时对代开人员提供的代开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真实性由代开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符合客观实际,不能让税局承担过多的难以承担的真实性审核责任。

以下是案例反映的其中向税局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情况(在尊重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隐去具体的一些单位名称等细节,并进行适当的增减,但不会影响案件情节性质的判断):

一、2013年11月**日,被告人M*1、J**和M*2(另案处理)在明知自己所在的被告单位**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真实工程业务的情况下,以W**的名义从**地税局虚开工程款普通发票3份,总金额人民币622万元,所开具的发票套取的资金主要归M*2个人使用。

二、2014年9月间,被告人M*1、J**、W**和M*2在明知自己所在的被告单位**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真实工程业务的情况下,以冯某的名义从**地税局虚开工程款普通发票5份,总金额人民币330万元,所开具的发票套取的资金主要归M*2个人使用。

三、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M*、W**和M*2在明知自己所在的被告单位**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没有真实工程业务的情况下,以冯某的名义从**市地税局、**地方税务局共虚开工程款普通发票4份,总金额人民币435万元,所开具的发票套取的资金主要归M*2个人使用。

四、2017年1月,被告人M*、M**、W**、Q**及M*3在明知自己所在的被告单位**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没有真实工程业务的情况下,让W**从**市国税局虚开工程款普通发票4份,总金额人民币231万元,所开具的发票套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公司员工工资和奖金。

上述的共同点是全部虚构工程业务,开具内容虚假的建筑工程发票,套取资金个人使用或发放员工工资和奖金。最后,一审法院认定单位和个人均犯虚开发票罪,进行了判决。

 

之所以汇编该案例,主要还是想提醒:不要认为冒险到税局代开发票成功后就进了“保险箱”,事后一旦查实属于采用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代开发票的,依然追究虚开发票罪,不要抱侥幸心理;同时也提醒税局代开发票人员应注意代开操作的规范,特别是提供的资料的形式审核必须要到位,否则可能会被追究未严格履行职责的责任,时常需要在服务的同时万分注意保护好自己。一个不珍爱自己的人,不是一个十分好的人。

该案另有嚼头,下回再说。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一叶税舟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6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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