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对“人才”个税奖励涉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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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74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29日 21:03:05

近日接到不少学员咨询,他们单位是当地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或园区给予地方优惠政策,当地政府给予部分单位人员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奖励,有的地区是将奖励款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号或者打入单位账户后再由单位转付给个人。那么个人取得的该笔个人所得税奖励款的会计及税务该如何处理呢?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呢?

【例1】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的A公司部分人员工资薪金符合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奖励政策,假设2019年8月收到开发区政府返还的个人所得税10万元,一共有10个人,每人1万元。A公司收到返还款后直接分别打给这10人的个人银行卡。

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霍尔果斯市属于县级市,给予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返还奖励不属于免税范围,单位实际代为发放个税奖励款时应按“偶然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收到政府返还个人所得税奖励款只是代收转付,收到款项时挂“其他应付款”往来科目即可,该补贴款不涉及增值税

如果是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行卡且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话,个人应按“偶然所得”税目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2】在广州工作的香港高端人才霍某,2019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返还10万元,霍某收到的10万元个税返还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分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规定,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总结:

案例2中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实际包括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有明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文件规定,可以执行免税规定。而案例1中由地方政府给予的奖励或补贴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防范未履行扣缴义务导致的涉税风险。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东方税语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6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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