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
2020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底没有计提,出现跨年计提现象,这是不规范的。
季度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情形二
2020年终本年利润应转到利润分配,有的会计没有结转或者跨年结转,这是不规范的。
结转本年利润(若是盈利):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结转本年利润(若是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情形三
会计人员随意把股东打给公司的款项计入实收资本,但是工商信息并未变更实收资本,导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与工商信息的不一致。
若是属于股东把钱借给公司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
若是属于股东把钱投给公司用但是不占股份: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若是属于股东把钱投给公司用而且占股份: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股东
情形四
好多会计2020年的年终奖去年底没有计提,2021年发放了,导致带来这块费用难以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1)计提2020年度年终奖20万元: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2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0万元
(2)2021年2月份发放年终奖: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8万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2万元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情形五
对于有的行业比如餐饮、住宿、零售等,好多顾客不要发票,但是企业财务没有依法做未开票收入,带来涉税风险。
未开票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者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情形六
企业日常购买的手套、工作服等,好多会计计入了福利费,这是错误的,应该属于劳保费。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贷:银行存款
情形七
购买金税盘可以抵减增值税,抵减增值税如何处理?好多会计人员拿不准了。
账务处理:
1、初次购买金税盘以及支付服务费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全额抵减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办公费
3、小规模纳税人全额抵减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办公费
情形八
一般纳税人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如何会计处理?
账务处理:
1、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2、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情形九
固定资产盘盈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还是“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
账务处理:
1、发生固定资产盘盈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企业所得税(视情况)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调整到“利润分配”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
情形十
购买理财产品如何账务处理?是否缴纳增值税?
购进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产生收益并计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到期赎回收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提醒:
1、保本型理财产品,本金部分不承担风险、确定可以全部收回,属于一项债权性投资。该类理财产品,其性质与提供贷款相同,属于一项债权性的投资;因此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金不能保证可以全部收回,需要对本金承担风险,属于一项权益性投资,若一直持有至到期,期间取得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情形十一
一次性支付1年房租2.4万元,能否直接计入当月的管理费用?
答复:
1、若是支付时间跟费用所属期一致,比如2021年1月份支付了今年房租2.4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2021年管理费用。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2.4万元
贷:银行存款 2.4万元
2、若是支付时间跟费用所属期不一致,比如2020年12月份支付了2021年房租2.4万元,不得计入2020年管理费用,应计入“预付账款”。
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租赁费 2.4万元
贷:银行存款 2.4万元
次年可以按月分摊或者一次性分摊计入2021年费用。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0.2万元
贷:预付账款-租赁费 0.2万元
或者: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2.4万元
贷:预付账款-租赁费 2.4万元
参考:
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情形十二
股东减资如何账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减资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股东
贷:银行存款
提醒一下:
自然人股东撤资时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主要看看撤资收到的合计款是否大于了实际出资额和相关税费,若是大于了,就涉及到个税的缴纳了!
甲公司属于自然人股东投资,实收资本5000万元,2020年甲公司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根据股东决议,股东要分红1000万元,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200万元。
思考一下:
若是自然人股东今年不分红,减资1000万元,是否有20%个税?
计税公式:
应纳个税=(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相关税费)*20%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情形十三
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也没有计提增值税,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风险。
账务处理:
1、收到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若是一般纳税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用于相关人员的奖励:免征项目,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情形十四
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费用,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账务处理:
2020年12月份企业的会计人员针对当年发生的一笔迟迟未来发票的装修费30万元,做了计提费用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3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3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装修费支出3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情形十五
企业销售废料的收入计入了其他应付款,未做收入,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风险。
这样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材料收入、下脚料 200万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6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材料收入、下脚料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
情形十六
企业将应付自然人股东的红利计提到个人名下,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比如:
有家公司账面上长期挂账:应付利润,贷方金额400万元,通过查看明细账,属于之前计提未发的红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刘总 400万元
是否存在个税风险?
提醒:
只要计提到了股东个人名下,就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150万元。若是企业暂时不想分红,建议财务不要进行计提利润分红的账务处理。
参考: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情形十七
年底我公司发放职工花生油,如何账务处理?增值税上到底是不是属于视同销售?这个地方始终拿不准呢!
答复:
同样是花生油发放福利
(1)若是购的入花生油作为职工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上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还要注意由于购买的花生油用于福利,若是取得专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案例:
2019年12月份,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外购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成本为200万元。
第一:会计上处理,若是取得专票
借:库存商品 200万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26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6万元
发放福利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万元
贷:库存商品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万元
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
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第二:增值税上处理
1、若是外购食品取得专票,而且已经抵扣,因此发放福利环节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不属于视同销售。
2、若是外购食品取得普票,由于不存在抵扣,因此发放福利也不用视同销售。
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的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若是自产的花生油作为节日礼品发放给员工,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上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情形十八
老师,固定资产处置如何做账?
答复: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用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销售并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若是符合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若是不符合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提增值税附加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费
6、若是符合简易计税,企业减按2%征收增值税,1%减免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费
7、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缴纳0.05%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8、固定资产清理结果转入损益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或者反过来。
注意:
资产处置损益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资产处置损益是损益类科目,发生处置净损失的,借记“资产处置损益”,如为净收益,则贷记“资产处置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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