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税收的征收管理以发票为核心,也就是所说的以票管税,从目前情况看这种以发票为重心的管理方式还会持续下去。在这种管理方式下,发票成为征纳双方关注的焦点。作为税务机关无论是风险核查,纳税评估,还是税务稽,都是围绕着发票展开的,而纳税人若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上出现疏漏,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这里就涉及发票丢失的问题。包括丢失了怎么办,丢失的处罚等问题。
单就重要性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是发票家族中最重要的,说其是现行以增值税为核心税收制度的基础也不为过,因此,以票管税的重点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而言是很严重的一件事情,不可等闲视之。
以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做的第一件事是登报升明作废,但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所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不用再登报升明作废了。如果纳税人丢失了专用发票,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三、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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