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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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9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1月04日 13:31:00

2019年的三大球,中国女排遭遇“谁都赢不了”,取得十一连胜,第十次夺取世界冠军。中国男篮差点遭遇“谁都赢不了”,痛失奥运会参赛权最好机会,令人扼腕叹息。


2019年在中国举行的男篮世界杯,中国作为东道主却没有创造奇迹。小组赛中抽得分组上上签的中国队战胜了科特迪瓦,却接连输给了波兰和委内瑞拉,无缘16强。排位赛,中国队战胜了老对手韩国,却输给了尼日利亚,与本届世界杯成绩最好的亚洲球队名额无缘,拱手将伊朗队送进东京奥运会。


中国男篮还有没有机会参加奥运会呢?理论上还有落选赛一条路。但是届时众多欧美强队虎视眈眈,在24支球队中抢到仅剩的4个名额,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出意外,自1984年首次参加奥运会以来,中国男篮连续9届亮相奥运会的纪录即将终止。


中国男篮的失利,并不能摧毁大家对中国篮球的信心。我们都知道,中国篮球协会主席姚明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就谁来承担责任的时候说了一句很爷们的话,“我”,这就是中国男人的担当精神。有了这句话,我们对姚明和中国篮球永远充满信心!

 

为了鼓励中国男篮创造奇迹打进奥运会,北京一家手机零售企业推出一款男篮奥运套餐,消费者个人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间购买男篮奥运套餐的相关产品,价值12800元。消费者购买套餐后在销售方进行身份登记,如果届时中国男篮通过2020年6月举行的落选赛取得东京奥运会参赛资格,则该手机零售企业退还全部现金12800元。如果届时中国男篮没有获得参赛资格,则消费者可以获得价值400元的商业预付卡。


第一、如果中国男篮无缘奥运会,消费者李楠从手机零售商处获得商业预付卡400元,李楠是否需要就这4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认为,这种情况下属于财税【2011】50号文第一条第2点规定的“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李楠并非无偿取得商业预付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人提出质疑,认为李楠并非是在零售商销售手机的同时获得赠品,从买手机到中国男篮取得入场券存在明显的时间间隔,不适用50号文第一条第2点不征收个税的规定。中国财税浪子认为,不能将50号文的同时理解为“一手卖货、一手赠礼”这里的同时存在时间上的因果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进行锁定。


第二、如果中国男篮有幸在奥运会落选赛24强中获得四个小组(每个小组六支球队参赛)中所在的某个小组的第一名获得了奥运会入场券,消费者周琦从手机零售商处获得退还的套餐现金12800元,周琦是否需要就这128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有一种典型观点认为,周琦其实是花了12800元又退回12800元,完全没花一分钱就获得手机,因此属于零售商对其无偿赠送手机,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观点甚至提出可以帮零售商进行纳税筹划,说你零售商将套餐返现条款改为只退现金12799元,消费者这个时候只花一元钱买入奥运套餐,属于折扣销售,无需扣缴个税。


中国财税浪子认为,无论是退款12800元,还是12799元,都是建立在销售和购买奥运套餐的基础之上的。套餐销售或者购买行为已经成立,在这个基础上设定有条件奖励现金条款。按照财税【2011】50号文“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都属于礼品的界定,消费者获得的所谓退款都是建立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基础上的礼品赠送,同样不需要缴纳个税。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王骏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1/1958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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