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是双十一,小编梳理了《买一赠一、网络红包、积分送礼的税会处理》作为礼物,祝购物愉快!
一、思维导图
二、买一赠一
(一)“买一赠一”与“随机赠送”的区别
“买一赠一”是指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
“随机赠送”是指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两者的区别在于赠品是否能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一对应,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得到叫“买一赠一”,偶然得到的称为“随机赠送”。
(二)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如果赠品和主商品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就可以证明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否则,可能会被按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 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三)会计处理例:某商场买衬衣送领带,买不含税价400元(成本300元)的衬衣赠价值100元(不含税售价,成本80元)的领带。有三种开票方式:
第一种:将衬衣与领带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衣销售金额400元,领带销售金额100元,以及折扣额100元。
第二种:衬衣发票金额栏注明衬衣销售金额400元,发票备注栏里注明赠了一条领带一条价值100元;第三种:将衬衣与领带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衣销售金额320元,领带销售金额80元。1. 税款的计算:(1)增值税:第一种方式下,应纳增值税=(400+100-100)*13%=52 (元);
第二种方式下,应纳增值税=400*13%+100*13%=65(元);
第三种方式下,应纳增值税=(320+80)*13%=52(元)。
(2) 企业所得税:将总的销售金额400元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衬衣400*4/5=320(元),领带80(元)。(3) 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 会计处理
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
(1)销售时:借:银行存款/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2)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贷:库存商品—衬衫 300
库存商品—领带 80
第二种方式:(1)销售时:借:银行存款/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
贷:库存商品—衬衫 300
(四)买一赠一是兼营的一种,如何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
1.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原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它是一项销售行为。
例: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伴随车蜡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答: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车蜡销售适用13%税率,两者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该汽车美容店主体不属于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其提供打蜡服务同时销售车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核算。
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 兼营是指同时经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多项业务的行为。
例: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装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 两者的区别在于:
(1)混合销售是一项经营业务,兼营是多项经营业务。
(2)混合销售的对象只能是同一个单位和个人;兼营的对象也可能是同一个单位和个人,也可能是多个单位和个人。
(3)混合销售行为,货物销售与服务销售有着密不可分的依附、从属关系;兼营行为,没有依附、从属关系。如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为混合销售。
(4)不属于混合销售的例外情形: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机器设备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或者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网络红包
随着互联网、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网络红包在企业支付结算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本文列举的网络红包,包括微信、支付宝红包——代金券、优惠券、折扣券、现金红包等。
(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类似”买一赠一“处理,详见思维导图(二)个人所得税1. 按偶然所得征收(1)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
2. 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 不征税(1)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
(三)会计处理1. 购物时向非本单位员工发放
(1) 发放非现金形式的微信红包、代金券,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代金券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3)用户在用代金券购买商品时,收到代金券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代金券到期末未兑换,冲回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贷: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XX 员工
(2)实际给员工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XX 员工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微信红包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3. 企业向非员工派发现金网络红包
比如,发了20万元红包,则将其换算为含税金额。销售费=20万÷(1-20%)=25万,应申报扣缴个税5万元。
借:销售费用—红包 25万
贷:其它货币资金 20万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万四、积分返礼
随着促销手段的日益增多,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
(一)税务处理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买一赠一。个人所得税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税。(财税〔2011〕50号)(二)会计处理
奖励积分是销售的连带行为,客户在支付货款时就为未来获得的商品或服务预先支付了货款,但是客户的兑现存在不确定性和时间递延性。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简要举例如下:
销售不含税价100元商品,赠送100积分,每100积分可兑换1元礼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递延收益(收银系统中记载奖励积分)12. 兑换礼品时借:递延收益 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3. 客户放弃积分兑换,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 1 贷:营业外收入 1
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