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监管丨从处罚案例中学习审计经验教训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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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人赞赏了该文章 79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2月03日 14:53:10

2019年10月24日,黑龙江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德权、徐运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27号)的文件;


详见具体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heilongjiang/jgcs/201910/t20191029_3652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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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共三个,我们逐个分析并对其内容进行学习:


一、集团审计组成部分的审计重要性水平确定不恰当


你们将工大高新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为166万元,而将工大高新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为2330万元,集团审计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远高于集团层面。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MY分析:这个问题个人理解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可能存在母子公司不是同一个审计团队做的,那么,各做各的出现重大差异也就变成这个结果;或许更为简单的就是疏忽大意。为何公司整体重要性水平166万元,而子公司重要性水平2330万元,这里原因会很多,比如:确认的基准或口径不同,比如母子公司抵消后差异很大;比如合并报表用利润总额,而子公司用收入,均可能造成差异。


MY学习:应该加强与组成部分会计师的沟通或加强对集团重要性水平的编制和复核,避免出现上述违反准则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对汉柏科技其他应付款审计中,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回函不符,且函证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你们对回函不符事项执行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不充分。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


MY分析:这笔回函不符应该是需要审计调整的,但注册会计师并没有充分关注。


MY学习:回函不符是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但不符的原因千差万别,需要注册会计师需要去进行了解并分析是否需要审计调整,什么程序都不做是不可以的。


三、审计证据不完整


一是汉柏科技的收入细节测试底稿中缺少销售合同、出库单、发票等审计证据。二是工大高新的银行存款底稿中缺少建设银行工大支行等15家银行的发函快递单。三是汉柏科技固定资产的监盘小结缺少相关人员签字。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


MY分析:一是底稿证据不够充分,说明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我们的底稿不一定是需要抄账,将所有附件都复印了,但至少对于部分代表性样本的证据放在底稿后面并留痕,说明我们实施了审计程序。二是缺少发函快递单,且15家,十有八九是没有独立发函,或者工作不认真到位,独立发了但没有留存底联;三是监盘小结缺少相关人员签字,未留痕,无法证实到底做了还是没做。


MY学习:一是审计人员要做到“所见即所得”,做过的审计程序一定要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并在留下相关检查痕迹,证明我们工作勤勉尽责;二是函证必须要独立发函,并留下证据,比如发函的快递单;三是监盘小结需要相关责任人签字,工作需要落实责任,签字必不可少。


综上,审计工作就像是在树林里审计那些树叶一样,需要注重细节,上面出现的错误都是如此。当细节决定成败的时候,我们还是非常有必要对犯过的错误加以总结才能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马洋,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目前就职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担任部门经理,授薪合伙人。善于发现,善于思考,热爱学习,乐于分享和交流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学习考试、审计执业和探讨。公众号:MY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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