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的房租未支付,能不能税前扣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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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年12月17日 22:56:12
前段时间,一个企业财务人员给我打电话说:我公司租用了另外一个公司的房屋办公,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从2018年5月1日到2019年4月30日,每个月租金1万元,到租期结束的时候,一次性付12万元租金,我按照权责发生制每月计提1万元房租计入管理费用。
我说:会计做账没有错,会计核算是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2018年虽然没有支付房租,但实际上是发生了租房费用的,按月计提房租费是没问题。另外,税法中并没有规定房租没有支付就不能税前扣除。
他高兴地说:我没有做错账,也没有不支付就不能税前扣除的规定,那是稽查局搞错了吧?
我说:且慢,现在是2019年12月了,你这笔房租还没有支付吗?
他说:是啊,我们两家公司后来有些矛盾,我们就扣着这笔房租没支付。
我说:对方公司也没有给你们开发票吧?
他说:那肯定了,他们也不给我们开发票。
我说:问题的症结,不是你们没有支付这笔房租,而是这笔房租支出,没有税前扣除凭证,所以稽查局要让你们公司调增补税。
他说:这个有规定吗?
我说:有规定的。房租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他说:我现在没有发票,那怎么办呢?
我说:检查人员应该告诉你,给你60天时间,去补开发票,把发票补回来就没事了。除非有特殊原因不能补开,提供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也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他说:别说60天,就是一年,我也要不回发票来。我这情况是不是特殊原因,能不能用别的资料证明呢?
我说:你这种双方闹矛盾的情况不属于特殊原因,税法中特殊原因指的是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
他说:其实也可以沾个边,我看对方公司也不景气,没几个人上班,说不定是他们公司是非正常户呢。如果他们公司是非正常户,是不是我就不用补发票,只用提供租房合同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我说: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止有租房合同,还必须有对方是非正常户的证明,以及你公司转账支付房租的付款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他说:说了半天,还是需要我们公司实际支付了款项才能税前扣除吧,不支付就不能扣除。你早告诉我就行了,还和我兜了这么大一个圈子。
我心下默然,突然有一种秀才遇到兵的感觉,于是停顿了一下说:好吧,你公司2018年计提的房租确实是不能税前扣除,至于原因是什么,您觉得怎么好理解就怎么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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