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是否缴个税?三个回复两种答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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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5月03日 20:49:11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奖励办税人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年年都有人问,答案始终无法统一,我们看一下各地的回答:问题:您好,我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2%,直接用于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财务办税人员。这笔收入,是否合并到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还是说这笔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税务局答复:如取得手续费返还的员工为负责代扣代缴工作的相关办税人员,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非相关人员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依据: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问: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您的问题描述,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办税人员或其它人员,并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您也可以就此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答复内容摘要】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办税人员需要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我赞同河南、山东税局的12366的回复,也就是办税人员取得的手续费奖励应当缴税的观点。这个问题已经讨论过若干次了,两种观点12366都表述得很充分,产生政策理解差异的焦点是“个人”到底指的是个人扣缴义务人,还是“单位扣缴义务人中的办税人员”。我们从政策优惠的目的来讨论一下,国家实施税收优惠的目的一般都是扶困或鼓励。那么对于“个人扣缴义务人”和“单位中的办税人员”这两类人员,哪一类是更值得采取免税的鼓励呢?对于一个自然人来说,通常纳税意识都不太高,在经济活动中能有扣缴税款的观念,实属难得。如果一个自然人能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政策上除了按规定取得手续费,再对其手续费所得实行免个税的优惠,是强化对扣缴行为的鼓励。而如果这个人是“单位中的办税人员”,扣缴税款工作只是单位安排的若干项工作之一,是岗位职责所在,只要单位领导或财务主管人员有法律意识,就会安排相关人员做这项工作,不需要具体办税人员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去做。所以对单位扣缴义务人,国家按规定给予手续费返还,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对个人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给予免税优惠,对单位中的办税人员,引导单位对其奖励,这样分层次的政策安排,是与其工作困难程度,付出的努力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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