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分公司刚设立第一年应该在哪交企业所得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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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65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5月07日 12:29:38

 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甚至跨省施工,避免不了“自愿”成立分公司执行施工任务。分公司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之别,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和增值税管理上,应当是独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不对外开票,因此增值税管理实质上合并到了总公司。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上,两类分公司都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上述“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筑企业分公司在设立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由总公司汇总进行申报。


       强制要求建筑企业分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义务人不合适。但部分建筑企业却希望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义务人,原因是什么呢?原因是这些“分公司”跟他们亲生的不一样,实际执行人也不太一样,他们不想管那么多。但是铁蛋提醒,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权限应该书面授权限制,否则这类非亲生的分公司,后患无穷。别到最后,儿子惹事,老子买单。关于总分公司的授权问题,可参照铁蛋前期写的文章和一些模版。



        江湖故人,相逢何必曾相识,点到为止。



作者:林久时,上海铁蛋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铁蛋税客”微信公众号创始人,专注建筑财税实务,具有丰富的财税风险控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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