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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
1人赞赏了该文章 1,50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3月28日 15: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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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细解析了个体工商户刘某2019年的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案例,包括其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等各项支出,以及费用减除标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通过具体案例,介绍了经营所得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并指出需调整的项目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同时,还介绍了申报表的填写、预缴申报流程、缴款方式及相关税收政策文件。

一、结合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案例进行学习(案例摘自财税智库,解析:小颖言税)


个体工商户刘某,2019年取得营业收入196万,营业成本112万,税金及附加8万(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营业费用12.5万(其中业务宣传费5万,其他营业费用7.5万);管理费用22万(其中业主刘某的工资薪金4.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12.8万,职工福利费1.2万,业务招待费3万,其他管理费用0.2万);财务费用0.3万;其他支出0.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刘某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


2019年,刘某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1.248万(养老0.96万,医疗0.288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1.2万,住房贷款利息1.2万)。

【解析】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35令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注意三个限制:一是根据总局令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合伙企业是不能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二是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十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是根据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专题学习


(四)哪些人需要汇算清缴

注意: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所附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的视频讲解中,所得税司任宇处长对经营所得的界定做过如下讲解:

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经营活动类似,经营所得与其他各项所得相比,有以下特点:

(1)机构的稳定性;

(2)经营的持续性;

(3)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用关系。

风险点提示:企业为个人购置房屋及其他财产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计算应补税额】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196-112-8-12.5-22-0.3-0.5=40.7万。

职工福利费调整:

扣除限额=12.8×14%=1.792,实际发生额1.2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宣传费调整:

扣除限额=196×15%=29.4,实际发生额5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调整:

3×60%=1.8万,196×5‰=0.98,调增=3-0.98=2.02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业主工资4.8万;

(2)行政性罚款支出0.5万;

(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40.7+2.02+4.8+0.5+3-6-1.248-3.6=40.172万;

应纳税额=40.172×30%-4.05=8.0016万;

应补缴税额=8.0016-3=5.0016万。


(五)申报表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于查账征收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注意:如发生捐赠支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过渡期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计算过程详见:例解2018年度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汇缴应补税额计算


三、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本节转载自中国税务杂志社、四川税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一)进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以四川省税务局为例):

方式一、输入网址:

https://its.sichuan.chinatax.gov.cn,直接进入。

方式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或输入以下网址:

http://sichuan.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

方式三、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或输入以下网址:

http://sichuan.chinatax.gov.cn/)进入个人所得税专区内点击“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按钮直接进入。

方式四、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按钮即可进入。


注意1:请不要选择“自然人登录”方式。

注意2:已注册的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描二维码或直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如未进行自然人身份注册的需先注册后登录。

注册方法一:使用居民身份证,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完成自然人身份注册。

注册方法二:持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获取大厅注册码,打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完成自然人身份注册。


(二)点击【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自动带出:

如果被投资单位类型是合伙企业则会带出合伙人分配比例;征收方式(大类)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还需选择征收方式(小类)哦~


(三)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小类),录入相应计税信息:


(四 )选填减免税额和税收协定优惠事项,若无则直接点击【下一步】:


(五)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


如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则计算公式和明细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填写的金额、所得项目等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申报更正”功能进行更正和作废申报。

申报更正:用于已申报成功发现有误的报表可进行更正重新申报。操作步骤: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未完成】或【已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点击【查看】,需要更正则点击【修改】,即可对报表信息进行更正,再重新申报即可。注意事项:(1) 相同纳税人、相同被投资单位、相同年度已进行经营所得年度B表申报,则不允许更正A表;(2) A表已申报信息中存在税款所属期止大于当前税款所属期止的申报记录,则属于后期已申报,存在后期已申报时,不允许更正;(3) 被投资单位信息不可修改。

申报作废:用于已申报成功发现有误的报表可进行作废,发生已开票或发生抵缴业务时,则无法作废。

操作步骤:1.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未完成】或【已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点击【作废】;2.点击【已作废】,可查看已作废成功的申报项目。

注意事项:

(1) 相同纳税人、相同被投资单位、相同年度已进行经营所得年度B表申报,则不允许作废A表;

(2) A表已申报信息中存在税款所属期止大于当前税款所属期止的申报记录,则属于后期已申报,存在后期已申报时,不允许作废。怎么缴款呢?纳税人在完成各个申报或更正申报后,生成应补税款时,通过缴款模块完成税款缴纳。有哪些缴款方式呢?纳税人完成申报表提交后,可进行税款缴纳操作,缴款方式分为三方协议缴税、银联在线支付、银行端凭证支付。

三方协议缴税: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在缴款时进行选择。

操作步骤:

1.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税】(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2.支付方式选择【三方协议缴款】,点击【立即支付】:


3.确认此次缴税所使用的三方协议缴款账户,点击【确定】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


银联在线支付:未签订三方协议缴款的纳税人,可选择银联在线支付完成缴款。操作步骤:1.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税】(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2.支付方式选择【银联在线支付】,点击【立即支付】:
3.选择直接付款或者登录付款,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


银行端凭证支付:纳税人在缴税支付时可选择银行端凭证支付,在线生成银行端缴税凭证。操作步骤:1.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税】(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2.支付方式选择【银行端凭证支付】,点击【立即支付】:
3.纳税人在线生成银行端缴税凭证后,可下载打印,持纸质凭证前往可办理业务的银行窗口完成支付:

查询已缴税记录操作步骤:

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已完成】,即可查看已缴税情况。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税收票证。操作步骤:1.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已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点击【查看】:
2.选择【缴税记录】后点击【转开完税证明】,即可生成完税证明,so easy~


四、相关文件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2. 国税函〔2001〕84号(征管执行口径)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
  4. 财税〔2003〕158号(规范个人投资者征管)
  5. 财税〔2008〕65号(调整税前扣除标准)
  6. 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先分后税)
  7. 财税〔2010〕96号(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
  8. 财税〔2011〕62号(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10. 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第一,第三条已失效)
  11.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12. 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件1至附件3废止)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1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

  18. 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作者:严颖,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长期从事基层一线工作,擅长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国际税收实务,税法、会计知识归纳总结、案例分析。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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