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免税、征税混开有风险;减征、原征混开是王道!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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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4月15日 20:13:55
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推出部分行业免征增值税及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按1%征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然而,这些优惠政策在具体实施中,很多纳税人并没有正确领会,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时,也出现偏差。笔者就防疫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合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做简单分析。
一、同一应税项目,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严格执行“全部免税”或者“全部征税”的原则,不得就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做免税和征税的选择。
案例:某纳税人从事住宿业经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疫情期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如果该纳税人选择享受免征优惠,则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必须就其取得的住宿收入全部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财税[2007]127号 )规定:
二、同一纳税人,可就不同的应税项目,分别选择享受“免税”或者“征税”。
案例:某纳税人,同时从事餐饮和住宿,疫情期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因此,该纳税人可以视自身需要,分别选择“餐饮服务”免税,开具免税发票;“住宿服务”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按1%征收。在此期间,纳税人自由选择按3%或者1%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专用发票。
增值税减征政策,不属于税率(征收率)法定调整,因此原税率(征收率)依然属于有效税率(征收率)。增值税减按1%征收,不属于免税政策,不适用财税[2007]127号 的规定。因此意味着纳税人可自由选择其应税行为是否享受优惠。
同一应税行为,纳税人可自由选择减按优惠税率(征收率)开具发票或者按原税率(征收率)开具发票的情况早就存在,但从没有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认为不合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2015年90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既可以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也可以放弃优惠,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两种政策可以自由选择享受。
案例:某纳税人2020年2月份同时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件,均适用简易计税。则该纳税人可以就其中一件固定资产选择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一件固定资产依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置固定资产,纳税人可以选择性享受或者放弃优惠政策。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阶段性减按1%征收,纳税人为什么不可以自由选择征收率?
光光哥认为: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减按1%征收优惠期间,纳税人同样可以自由地选择按1%征收率或者3%征收率开具发票,计征增值税。
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发票,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反而,纳税人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证明应税行为发生在增值税优惠期间。
基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只能开具一种征收率的发票,属于没有真正理解政策要求,给纳税人添乱;税务总局没有针对基层税务机关错误执行法规给纳税人造成困惑的问题做明确指导,属于懒政,给纳税人添堵。
执法为民,不仅要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更要记在心上,落在事上。
正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免税、征税混开有风险,减征、原征混开是王道!
一、同一应税项目,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严格执行“全部免税”或者“全部征税”的原则,不得就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做免税和征税的选择。
案例:某纳税人从事住宿业经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疫情期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如果该纳税人选择享受免征优惠,则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必须就其取得的住宿收入全部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财税[2007]127号 )规定: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一旦在享受免税优惠期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意味着自开具增值税专用票时所在的月份开始,就此应税项目,需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直至36个月结束。
二、同一纳税人,可就不同的应税项目,分别选择享受“免税”或者“征税”。
案例:某纳税人,同时从事餐饮和住宿,疫情期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因此,该纳税人可以视自身需要,分别选择“餐饮服务”免税,开具免税发票;“住宿服务”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按1%征收。在此期间,纳税人自由选择按3%或者1%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专用发票。
增值税减征政策,不属于税率(征收率)法定调整,因此原税率(征收率)依然属于有效税率(征收率)。增值税减按1%征收,不属于免税政策,不适用财税[2007]127号 的规定。因此意味着纳税人可自由选择其应税行为是否享受优惠。
同一应税行为,纳税人可自由选择减按优惠税率(征收率)开具发票或者按原税率(征收率)开具发票的情况早就存在,但从没有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认为不合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2015年90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既可以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也可以放弃优惠,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两种政策可以自由选择享受。
案例:某纳税人2020年2月份同时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件,均适用简易计税。则该纳税人可以就其中一件固定资产选择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一件固定资产依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置固定资产,纳税人可以选择性享受或者放弃优惠政策。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阶段性减按1%征收,纳税人为什么不可以自由选择征收率?
光光哥认为: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减按1%征收优惠期间,纳税人同样可以自由地选择按1%征收率或者3%征收率开具发票,计征增值税。
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发票,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反而,纳税人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证明应税行为发生在增值税优惠期间。
基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只能开具一种征收率的发票,属于没有真正理解政策要求,给纳税人添乱;税务总局没有针对基层税务机关错误执行法规给纳税人造成困惑的问题做明确指导,属于懒政,给纳税人添堵。
执法为民,不仅要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更要记在心上,落在事上。
正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免税、征税混开有风险,减征、原征混开是王道!
本文来源公众号:峰光财税(ID:gh_eb3fc7cd6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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