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我只能默默祝他好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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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
2人赞赏了该文章 2,20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4月21日 09: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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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出现的虚报专项附加扣除以骗取退税的现象。作者指出,这种行为虽看似生财捷径,实则最易暴露且后果严重,因为多部门数据交叉比对下难以隐瞒,且虚报属主观故意偷税行为,将面临法律严惩和个人信用受损。呼吁人们勿贪小便宜,及时更正申报。


最近,网上这样的贴子一出,跟风询问者无数。


很多人按捺不住地兴奋,心中暗道:终于有一天我也能薅一把社会主义的羊毛了。 


看了若干个类似的发言,我直接笑哭……这个世界,真是无知者无所畏惧,当他们前赴后继地冲向悬崖,我也只能尽力呼喊几声,若能劝返几个,也不枉我的辛苦。劝不回来的,那就默默祝他好运吧。 


今年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第一年,是我国第一次大规模开展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以前很多人虽然也缴税,但基本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数字如果出现错误,和纳税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现在不同了,虽然单位平时依然会扣缴税款,但性质已经变了,那个税款属于预扣预缴,并不是最终个人需要缴的税款。真正需要缴多少税,决定权在纳税人手中,次年的3月到6月,由纳税人申报汇总自己全年各项综合所得,减去纳税人申报的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计算出最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支付单位已预扣预缴的税款相比,多退少补。 


说实话,因为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我之前曾猜想过汇算过程中会出现什么问题,比如税局宣传不到位,有的纳税人因不知道而错过申报;比如纳税人因为不记账,单位之外的收入申报不全等等,但我真没想到,有人居然会通过虚报专项附加扣除,来骗取退税。 


是我太单纯,没想到有人会这么蠢。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这些人自以为发现的生财捷径,其实是一条最容易露马脚,且处罚会最严重的危险之路。 


为什么说这样做最容易露马脚呢?我们先来看看国发〔2018〕41号的相关规定:


看到了吗?数十个部门的数据信息都要提供给税务机关,通过交叉比对,一个虚假的扣除信息能躲多久?除非你有能力修改与你相关的所有部门的信息,这也许只有顶级黑客才可以做到。在大数据之下,每个人都像是在裸奔。 


为什么说这种行为后果最严重呢?因为虚报是一个明显的主观故意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我们先来看看违反税法的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是如何进行处罚的。


1.如果仅仅是忘记申报了,但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按照《征管法》六十二条处罚,也就是一般情况下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2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


2.如果没有申报的行为,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按照《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罚,也就是除了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如果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没有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按照《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如果有故意作假的手段,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按照《征管法》六十三条处理,定性为偷税,除了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可以看出,前三种情况,无论违反多少次,只要缴纳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就可以了。第四种定偷税是最严重的,因为它和刑事责任有连接关系,至于什么情况下偷税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另外一个话题,这里就不展开细说了。 


另外,违法行为会纳入个人信用体系,实行信用联合惩戒,这和上面的处罚并不冲突。 


总体来看,沾小便宜,会吃大亏,风险和收益严重不配比,最好不要这么做。有人已经这么做了,也不用太紧张,汇算清缴期6月30日才结束,现在还有时间,及时更正申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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