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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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4月23日 23:46:45
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完全一样。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主要看所有权的是否己经发生转移。如果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已经转移,那么销售就已经完成,即使没有收钱也视同销售。
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具体来看: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下列情况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
(三)改变资产用途 ;
(四)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转移至境外的情况除外) ;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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