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申报期顺延至16日,请注意申报表整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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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赞赏了该文章 24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8月03日 08:53:17

8月15日为星期日

申报纳税期限

顺延至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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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 · 



8月申报: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填报要点:

  8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一并申报




  Q1:8月1日起报表整合后,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A: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Q2:8月1日起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A: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Q3: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申报表整合后,调整以前所属期事项怎么办?


  A: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新政实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改并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改并重新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推进科学精确执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详细阅读:

税务总局颁布51号令,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取消本公告所附清单列示的钢铁产品出口退税。

■>>详细阅读:

8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每日税讯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每日税讯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aenw0bgwFIc-2eA1zGO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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