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企业买车算错印花税?小心这些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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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34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9月13日 08:52:50

 在税收工作中发现,由于印花税税额通常较小、税目较多,一些企业对于印花税处理不够重视,如企业在买车时常出现印花税计算错误。虽然算错的税额不大,但却容易引发一系列税务风险。


案例

  税务机关通过数据比对发现,A公司2021年7月新增价值60万元(不含税,下同)的小轿车一辆,当月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目增加60万元;企业于当月缴纳了6万元的车辆购置税。8月,A公司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申报缴纳了300元印花税。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印花税申报项目。

  

  经核实,A公司原计划以自有车辆作价10万元,另支付银行存款50万元的方式,与B汽车经销商换购一辆价值60万元的新小轿车,双方还按此约定签订了购销合同。但后来因其他原因,这笔交易并未实际执行。此后,A公司与C汽车经销商签订了购销合同,购入价值60万元的新小轿车一辆。C汽车经销商已代收代缴交通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共计2250元,并将保单转交A公司。因保险公司出台优惠政策,一个月后,A公司又收到保险公司返还的500元保费。

  

  A公司因政策理解不到位,印花税处理有误,税款缴纳数额不准确,还引发了一系列税务风险。


    

风险点一:印花税税率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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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购入小轿车,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300元,这属于税率适用错误导致的多缴纳印花税税款。

  

  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与购置车辆有关的印花税税目,有“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两类。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以下简称“155号文件”)现行有效的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车辆购置前是否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是判断印花税适用税目的重点。A公司购置的小轿车属于新车,在企业购置前尚未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过,所以,A公司应按“购销合同”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600000×0.03%=180(元)。


  

风险点二:财产保险合同税款缴纳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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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购入小轿车并缴纳保险,却未按“财产保险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交通强制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纳税人购入小轿车,应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同时,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所以,A公司应就车辆缴纳的交通强制险和商业保险,按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现行有效的第九条,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对已履行并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进行调整。本案例中,虽然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部分保险费,出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但A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金额2250元,计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本案例中,A公司交通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合同金额合计2250元,应纳印花税额=2250×0.1%=2.25(元),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2.30元的印花税。


风险点三:未兑现的合同未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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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A公司与B汽车经销商已经签订的购销合同,虽未实际履行,但交易双方仍应计算缴纳相应印花税。A公司若不及时处理,存在少缴印花税风险。

  

  根据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据此,A公司与B汽车经销商已签订的合同虽因各种原因未能兑现,但交易双方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据此,A公司与B汽车经销商之间尚未兑现合同中,10万元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60万元应按照“购销合同”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应纳税额为100000×0.05%+600000×0.03%=230(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中国税务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bc8GdLYqhwcOQPGAT-x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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