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登记前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件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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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30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12月10日 10:17: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企业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只要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则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反之,如果企业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已申报缴纳过增值税,那么,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登记之前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再进行抵扣。





本文转载自:中税网

作者: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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