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税务机构合并后税务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统一税务检查证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了《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小编概括如下:
一、税务检查证的式样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为封皮套内芯,内芯为浅灰色税徽防伪底纹图案。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封皮颜色为黑色;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封皮颜色为咖啡色。
税务检查证的封皮和内芯的文字均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税务检查证内芯主页应当盖有发证机关税务检查证专用章。
二、税务检查证的主要内容
税务检查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检查范围、检查职责和发证机关、证号、税务检查证专用章、有效期限、发证时间。
三、税务检查证的发放与管理
1.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编号。
2 .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
(1)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
(2)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
3.税务检查证每五年统一更换一次。换证具体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税务局稽查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税务局征收、管理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
(1)国家税务总局选调税务人员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或者由执行税务检查公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
(2)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选调税务人员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
(3)因临时执行税务检查公务需要而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收回。
5.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者损毁。
6.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及时书面申请补发。
7.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8.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属于规定的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应当在工作变动前将税务检查证缴回检查证主管部门。
(1)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掌握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并及时逐级报告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
(2)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检查证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
9.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10.税务检查证发放、使用和年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转自 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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