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我公司对外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由于对方破产目前已经无法收回,请问投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申报扣除股权投资损失仅需填报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25 号公告列举的股权投资损失相关证据材料不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你公司留存备查即可。 注意要留存好相关资料备查比如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等。 参考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参考三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参考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5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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