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骗税的基础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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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5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04日 20:07:28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计税方式采用的是抵扣制。

当销售额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嵌入虚假的抵扣数据,也就完成了显示的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之间的差异,转入下一环节,这个差异就变成永久性的未入库但被视为入库,并予以抵减的税款。这就是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获取经济利益的源头。

当出口没有实际发生或有发生但通过抬高价格等方法增加虚假出口额的情况下,再嵌入虚假的抵扣数据(或者说退税数据)或者就是直接采用虚假的抵扣(退税)数据,办理并获得退税款。这就是出口骗税的基本道理。

现行我们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退税凭证)主要是增值税发票和完税凭证(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的基本属性来看,也包含已经完税的因素)。于是乎,现行有许多人提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泛滥或者严重的根源在增值税采用了发票抵扣制度。显然,这样的认识是表面化的,肤浅的。

从基本的原理可以看出,增值税发票只是当前我国采用的一种载体形式,并不是其本身的错误。任何承担这一功能的载体都会成为造假的对象。

 

从现在的趋势来看,未来会实现信息数据的抵扣。而未来的信息数据抵扣,一样由于同样的利益驱动,会出现虚假。或许,这样的造假来得更简单粗暴,或许还有系统化的植入信息。即使在没有增值税的情况下,也同样会存在制造虚假扣除计税依据的事,最广泛的就是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现在追究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还没有专门用于税收的恶意编制虚假信息数据用于恶意的抵扣或退税的罪名,应该说是一个缺位。那么将来面对诸多的虚假信息数据,其罪名是什么呢?编造增值税抵扣信息、用于出口退税罪?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一叶税舟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38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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