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的公司效益不错,帐上有不少钱,想要搞些投资再多挣些钱,让员工的日子过好些,自已的收入也高一些。
公司的财务人员说,最近股票市场的行情不错,可以拿一些钱去炒股。
经过研判公司董事会认为,股市变化太大,直接去炒股风险太大,于是决定投资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的事让专业人干,于是出资1000万持有甲私募基金10%的股份。
不出所料,这两年股市的确不错,老王的公司每年都能分到10%的红利。
税务稽查人员小明对老王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公司有2年共200万的红利没做收入,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老王不服说,按《企业所得税法》26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不应征税的。
小明回答说,你说的不错,但是不完整,如果要完整表述的话,前面应加四个字即“符合条件”,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3条的规定,“符合条件”是指:
一是必须是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二是必须是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三是如果是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是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
用这个标准来看你老王公司投资所得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关键是要看甲私募基金的企业性质。如果甲私募基金的性质是公司,那么你们公司获得的红利就属于免税收入,如果不是那么就必须征税。
遗憾的是,甲私募基金属于有限合伙企业,所以你们公司获得红利,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老王问,为什么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红利就不属于免税范围?难道合伙企业不是中国的企业?
小明解释说,老王你误解了,不是你想的那样。之所以,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因为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即其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一个国际惯例。而合伙企业交纳的不是企业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所以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听了小明的解释,老王无话可说。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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