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的公司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计税基础200万,公允价值400万。老王与老李商量好,把自己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以400万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老李的公司。
协议签订前,老李和老王找到了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咨询相关的涉税问题。
听了俩人来意,小明告诉老李和老王说,关键看股权收购时的支付方式。
老李公司收购A公司100%的股权,可以用自己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也可以给钱,当然也可以两者兼而有之。
股权收购一般不涉及增值税,但如果老李在购买股权时钱不够用,机器设备等资产来抵账,那么就要征收增值税了。
老李说,目前准备用一部分股权和一部分现金来收购,不涉及到资产抵账的问题。
小明说,如此就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了。用资产收购比较复杂以后有机会再说。
股权收购,在企业所得税上分为两种方式来处理:一种叫一般性税务处理,一种叫特殊性税务处理。
首先我们说说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前题条件,简单一点说,就是老李拿钱买老王手中所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 一手钱一手货。
如果是一手钱一手股权这样的交易模式,在企业所得税上就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来对待。在此次的股权收购中,老王的公司要确认股权转让收入2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老李公司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为400万元。
用大白话说,老王公司卖了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原来股权的价值是200万,现在卖了400万,那么老王的公司就赚了200万。这赚的200万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是:(400-200)×25%=50万。
老李的公司花了400万从老王公司买了A公司100%的股权。那么这100%的股权的原值就是400万,以后如果再卖的话,就以400万作为成本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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