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的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收入。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增值税 (1)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与赠品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例如:买衬衣送领带,买400元(不含税)的衬衣赠价值100元(不含税售价)的领带,将衬衣与领带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衣销售金额320元,折扣额80元,领带销售额80元,折扣额20元,在此情况下,相当于衬衣和领带一共打了8折,应纳增值税=(400-80+100-20)*16%=64 (元)。 (2)没有以折扣销售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以其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且赠品要视同销售的,以赠品的销售额来计征增值税。 例如:买衬衣送领带,买400元(不含税)的衬衣赠价值100元(不含税售价)的领带,衬衣的发票备注栏里注明赠了一条领带,在此情况下,应纳增值税=400*16%+100*16%=80(元)。 总结 关于折扣销售方式下的买一赠一的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在只是在备注栏里注明,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如果没有将赠品开具发票,视同销售,也是按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松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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