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放弃免税,36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原创
金蝶云社区-税白天下身份
税白天下
0人赞赏了该文章 33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9月01日 16:05:54

增值税放弃免税,36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


增值税放弃免税,36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笼统的语言描述愈发苍白,弄得人晕头转向,直接看案例更直白准确。但是,“曲径通幽处,禅房花木深”,条文法有其更多的幽深可爱之处,也便比案例法多了些喜趣。


摘自税务总局网站: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于是,对照以下两个条款,又晕倒一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分析一:

1以上两个条款明确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包括财税[2016]36号营改增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全面营改增之后,2017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包括营改增内容。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同步修订,且实施细则的第36条亦是明确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综上,住宿、餐饮的营改增涉税问题,只能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营改增的相关财税文件。


平地一声雷、争看鹤冲天


纳税服务规范(3.0):6.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分析二:

1有人问,纳税服务规范是什么?简而言之,是为了优化服务,将各种文件规定有条理地整理出来,供税企双方参阅,不作执法依据,执法时得引用具体文件的条款。


2“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这句话本身就是错误,不是什么都能生产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范表述: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财税[2016]36号规范表述: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规范表述: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我国的税法中没有这一条!


这是将原增值税的规定+营改增的规定,二合一,混为一谈了。


结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1再说明,住宿、餐饮的营改增涉税问题,只能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营改增的相关财税文件。


236号文件并没有明确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法无禁止即可为,纳税人同时经营住宿、餐饮两项业务的,就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放弃免税,选择另一个享受免税。


3“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主体对象上,并未明确是按哪一级应税项目,比如:是按“生活服务”,还是按下一级税目的“住宿服务”、“餐饮服务”?;


在免税时期上,并未明确计税期间,比如:本月放弃,下月可享受?


4更为大胆的猜想,住宿业务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部分免税,只是免税的那笔业务36个月内不得改成应税,而免税的那笔业务可以随时放弃免税而选择应税。


作者:罗秋生,资深财税实战者,财税疑难交流,自由裁量探讨,税筹空间剥析,微信公众号:税白天下

图标赞 0
0人点赞
还没有人点赞,快来当第一个点赞的人吧!
图标打赏
0人打赏
还没有人打赏,快来当第一个打赏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