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学习营答疑分享会【实操干货满满,建议收藏】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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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人赞赏了该文章 1,84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9月24日 17:56:38

《企业所得税》课程首发200名额已被抢购一空,学习营也已完美结束,童童感谢各位小伙伴的支持!!在学习营结束后,马昌尧老师亲自现身课程会员专享群,对同学们提出的课程问题进行耐心解答,一起来围观一下吧【emoji】

环节一:精选问题解答


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是分四个季度申报,如果说第一个季度利润超过小微企业的标准,其他季度都是符合小微企业的,而且整年统计也是符合小微企业的,那还能按小微企业申报吗?


老师回复:如果说企业分四个季度,在进行这个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第一个季度的利润就超过了小微企业的标准,也就是说一季度的利润就突破了300万(因为我们在计算利润的时候是按照会计利润,而不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那这种情况之下,很显然,我们是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这个标准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其次,如果说我们在后面几个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可能都是亏的,那全年算下来反而也没有超过,像这种情况之下,我们一季度所交的那个企业所得税,整个一年下来是可以享受这种小型微利企业的这样一个标准。但是这会给企业带来一个麻烦,就是我们以前税交多了。那么根据我们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找咱们的税务部门去退税,也可以把多缴的这一部分税在未来进行这种所得税的这种体检,也就是说做以后来理解我们的所得税都可以。


我个人的建议尽量不要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你要找税务机关去退税,非常的麻烦,我们反而应该要做的一件事就是,如果说确实在后面几个季度,有些季节性的或者别的方面些什么原因,我们宁愿在一季度预提一些,如果说确实是发生了这样一些成本费用,哪怕没有发票,我们也尽量不让他超过。这样的话也可以为我们企业在税收缴纳减少一些麻烦,虽然说预提的这个费用,我们应该要取得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发票,但是我们只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能够到的发票就可以了,这也是一个很好的调节性的作用,最好不要出现一季度超过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二:季度申报表中上一季度末和下一季度初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有可能不一样吗?还是一定一样?


老师回复:咱们在进行季度申报的时候,那麽一季度的末也就是三月份的末,也就是三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和下一个季度初,比如说四月份的期初余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有可能不一样吗?肯定是一样的。那麽我们3月31号的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和四月一号的期初余额,也就是四月份资产负债表的期初也要是一样的,这不可能不一样啊。资产总额是一样的,那麽人员呢,也都是一样的,它是一个时点数啊,不是一个时段数,所以从资产负债表这个角度呢,他绝对是相同的。


在我们的课程中也跟大家讲到了这两个点的目的和意义呢,也就是在于说我们要更加能够清楚地掌握这几个时间节点,他会对于我们在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上造成一定的影响。


问题三:关于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表,实际填起来比较难以理解,建议老师用数据举例说明。


老师回复:

我们所购买的这个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是300万,没有超过500万,根据税法的规定,我们是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而我们在会计上有可能分年来进行这种折旧。比如说按六年每年5万(注意我没有考虑税金因素)那我们在填的时候,我们税法里面是一次性的。会计上怎么样分几年,那就是可能这个地方有一些纳税的调整。后面是我们在每一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的一个调整。


问题四: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上述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怎么审批呢?


老师回复:这个技术转让的收入的所得税的减免,他是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的,比如技术转让它要经过我们这种商务部的审批,我们才能够享受。有时候你会发现,我们要把这个技术要转让给境外,那这个地方是要经过我们国家商务部批准,有些可能就不给你转了。所以这个是我们国家设置的一个门槛。


另外,这种技术转让其实也是促进我们技术的进一步提升,你要是能够把这种技术做进一步的对外转让和分享的话,那么它能够对整个这个技术促进一个更好的这种交流。那同时呢,它也会对于我们整个这一块技术的开发一些更多的这种要求。所以我们总的来讲在这个政策的享受上一定要有政府部门,就是我们在签订这种协议的时候。要有政府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督不是像平时把技术直接转让给我私底下签订这个协议,这是不可以的,大家注意一下。


问题五:

第二章第四节】

“餐饮企业为长远正规运营与合理避税,将食材采购链业务采用参与到农、牧、渔等税收优惠行业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即可享用9-6=3个税点差额福利、又具备餐饮企税转移的优势。”

提问投资建立的农林牧渔公司,无论是个体、合作社、还是公司制,也需要有企业经营的成本、费用等各项支出,如社保、工资、个税、劳动合同等各项信息同步问题,总不能只有农产品销售的开票业务,而支出业务没有交易事实或有效凭证的支撑,如何维系?


老师回复:当然我们对餐饮企业的这样一种长远的这种规划是希望能够去成立一些农场,这种农场的身份呢,是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是合伙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户,这些都是可以。甚至呢,我们作为一个餐饮公司也可以开这种农产品的收购凭证啊,这些都不影响,所以说我们要考虑这个社保的问题。如果说今天整个这个大棚就是你们家总的对吧,比如说我是个农民,我和我老婆两个人总参,谁给我买社保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去购买社保。那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去购买社保,要按照这种自由职业者的这种身份去购买,言下之意就是既可以买也可以不买,我们有时候会有这样的一个思维,是站在公司这个角度去思维的,所以呢,从几个方面第一个是讲理论,第二个讲实操。


从理论角度看,作为一个公司,他应该要有员工,怎么应该也去购买。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在这个操作过程当中其实没有谁来找你。因为你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嘛,就是一个人。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增值税也没有,那是没有谁来找你的。比如说税务局也不会找你交税,因为你没有税。社保局找你吗?没有人去到社保局去告,谁来找你呢?所以现实当中其实是没有我们想得那么复杂的。


问题六:请问核定征收企业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吗?

我公司目前按核定征收,每年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年所得税额300万以内也能享受吗?


老师回复:对于这种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所谓的核定征收是根据应税所得率来核定的。就是说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说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突破300万的话,它是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


问题七:如果是社区养老服务,也属于小微企业,是不是同时享有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老师回复:如果说是这种社区养老呢,它也是可以享受优惠的,是对收入增值税的减免。对于我们这种企业所得税呢,他只要符合这种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也依然是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的。



问题八:当年11、12月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没有发票,财务在账面上做了计提核算,季度预缴时,按账面数据和报表做了申报纳税,下一个年度的5月30日前取得了部分发票,汇算清缴时如何作申报? 

发票时间已是下一个年度,且当年的年度报表已出具,只能在下一个年度做暂估回冲, 汇算清缴时,若按实际到票的数据做调增或减的话,那么跟下一个年度实际收到发票的财务核算数据与报表就不一致了,可以不依据当年的财务报表数据作汇算申报的吗?


老师回复:如果说我们在十一十二月发生了一些成本费用的暂估,最后在下一个年度的五月底之前,也就是汇算清缴之前才取得发票,那么,只有我们在上一个年度十一十二月所发生的这个成本费用是真实发生的。也能够让在第二个年度五月底之前取得这个发票,跟发票开具的时间没有关系。


发票在开具的时候可能会和我们暂估金额不一致,比如说我们预估的是100万,最后真正到票是有80万,那么我们也只能按80万来列支。那个20万怎么办呢?那肯定是要调整的。


那个20万最后要是在后面拿了,那么我们应该在什么时候能列支呢?原则上是追溯调整,要追溯到以前年度。那么在现实操作过程当中呢,一般在第二年列,那也是可以的,因为金额不大,没有那么麻烦。并且它对整个最终的税收缴纳呢,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我们这个财务报表的数据可不可以不一样呢?肯定不可以。因为我们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呢,我们是以财务报表作为基数来进行调整和调解的啊,这是一定的。


问题九: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实务中很多中小企业自主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都费用化了,账面没有无形资产,但实际是有的,那么,技术转让成本怎么算?只能按0计吗?


老师回复:这个技术的成本费用呢,他其实也相当于是我们很多这种高新技术企业,它在进行这种费用化的确认的时候,其实是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费用化的,另一个是资本化的这个概念,如果说我们今天这个技术没有研发成功,我们肯定是计入当期的,这个损益就已经进入了,如果说今天我们整个这个研发是最终是成功的,能够形成这种知识产权的,技术专利的,那么很显然我们就应该要作为无形资产把它列支。可能在我们的现实工作当中有很多的这种企业在做的时候直接把他已经做成了费用化,那既然你都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那么下一次你再转当然就没有这种费用了。因为不可能减两次了。


在这个过程当中,很多时候是与我们财务人员不能够正确的把握。如果说把握好的话呢,应该是没有这个问题的,因为我们可以进入当期的损益也没有问题。第二,我们将来进入无形资产也是没有问题,那可能我们说财务人员不清楚这种无形资产最终能不能研发成功,可是我们在实际列支的时候,如果说我们已经在当期损益里面列了,那很显然,我们下次再转让的时候,你不可能再列,因为你不可能列两次啊。所以这一点呢,特别需要注意一下。


问题十:老师举例说2019年预提年奖奖100万,在2020年3月实发120万,那20万不能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请问20万是否可以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老师回复:如果我们在2019年度预提的年终奖提了100万,最后在2020年的时候发了120万,由于我们当初在2019年只预提的100万,很显然我们在2019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在工资只能算100万。那多的内20万怎么办,很显然,会是在2020年来作为成本费用的列支好,这个里面呢,我们要讲一个原则,国家的标准就是可能要追溯调整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该也在当年列支。那么在现实的工作当中呢,一般不会去追溯调整,而是会在2020内列支,这就是理论与实操的区别。


环节二:自由提问

1.招录应届毕业生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优惠问题:

    这2天毕业生自己到社区和人社部门去做了咨询:

一是 答复不需要办理,因为已经有单位录用你了,说明已经就业

二是 税局的答复:毕业生本人已经享用到杭州就业本科生1万元的补助,那么你用人单位就不可以再来申请补助。

    政策与实操  最终还是依据当地主管部门的告知要求来执行。


老师回复:应届毕业生的税收优惠不是补助,补助是补助,税收优惠是税收优惠,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个税收优惠呢,有财税2019年的22号文和21号文这两个文件,它是针对这种税收减免的。至于这种就业创业证,他是在学校毕业指导中心,或者是在整个这个劳动部门去办的,我们拿的这样一个证,以后要跟他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而且呢,要跟他交社保,然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去备案,享受的是税收优惠,不是补助。


2.第三章第十节

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对于问题“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的回复是“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请问此条是否适用投资方是自然人的情形,即扣除凭证的抬头为法人或股东,是否可以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老师回复:如果说这个出资方就是自然人,那当然他当初开的这个发票的抬头就是自然人,那这样一来,这个自然人这种发票也可以在这种新的企业里面作为开办费的列支是没有问题的。


追问:老师的案例中,通过增加一个核定征收的服务公司,解决企业的好处费问题,这个服务公司通常是企业自己控制的,而且目的是套现给好处费,实际可能并没有提供市场开拓或培训等服务,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如何控制这个风险?


回复:中间增加一个环节,我们说要给予的这种好处费,事实上肯定还是要与我们的生产经营有关。我举个例子来讲,如果说我们今天是一家制造企业,我们可以把我们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我们的终端,也可以中间增加一个销售公司。制造业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把产品卖给客户,这个是可以的。我要表达的这个意思,就是说我们今天增加了这个业务,肯定还是要有这个业务的存在,有些东西呢,我们说从法律层面,如果说你一点活没干,你说要虚开,那确实也是虚开,那如果说从阳光层面,你说哪个地方又没做呢?这个是根据不同的业务,我们自己去把控一下。


3.我公司员工出差的时候自驾油费按公里数*0.8每公里报销,通行费等是直接根据实际发票金额报销的,一个月出差的人员比较多,然后这部分是直接通过审批报销的,我想问一下没有租车协议,可以直接认证抵扣通行费发票和油费发票可以根据报销金额列支吗?


老师回复:员工在出差过程当中开自己的私家车公司,最后给予这种补贴,那这种补贴的话呢,我们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企业实际上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是可以扣除,那我们在客人当中跟他所讲到的主要是针对个人所得税啊。


那么,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将来要是找到咱们企业说这个地方要按照这种车补来交纳个人所得税,那这种车补呢,以现金形式的,有报销形式的,有返租形式的,那我们没有超过这个标准,当然就不用交,超过这个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啊,这种标准呢,是我们每个地域都不太一样啊,以每个地域为准。


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要求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这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怎么办理?比如中介代理厂家销售机器设备收取佣金要取得合法资格?在实务中如果没有取得,是否能税前扣除?


老师回复:我们在支付这种佣金和手续费的时候,要具有合法经营的这种中介机构以及个人,那如果说你今天要是提供的这种服务,比如说是这种啊,医疗方面的,那你肯定要具有医疗方面的资质,那如果说你今天属于这种证件的,比如说我们这种事务所,他肯定有相关的资质。那比如说我今天要是一些个人的这种佣金,介绍费,那当然就不需要了,它是针对不同的行业啊,不是说所有的都要去办,这种符合相应的资质的,这种机构是根据行业来的,我们这个地方呢,每一个行业都不太一样。


5.门店转让费需要开票吗?如果把门店转让费发票开了,后期我们公司再转让出去再收回转让费,那该怎么处理呢?


老师回复:其实这个门店的转让费实际上是一种特许权,那我们说这个发票的开具啊,是与企业主营业务有关的才能开具发票,那么我们今天在经营这样一个门店的时候,我们不是为了转让门店,而是是销售我们的产品。其实这个门店的转让费是不需要开具发票。你开的发票你开什么名称呢?你能够开一个门店转让费的这样一个发票吗?开不出来吧。也没有这么一个项目。如果你一定要开就是租赁,转租租金。


我个人的意见,像这种其实门店的转让费,实际上是一个代收代付,因为它不符合发票开具的原则。


6.确认收入时间点的问题:

大部分还是以实际开出发票的日期来确认当期收入,开始缴纳增值税,既不提前也不推后,若以发出商品时、以合同约定付款时确认收入,是否有些难做到税筹

如:发货到超市,等他卖了报货过来之后再开票给超市,如果以销售发货单就确认收入了,就要提前交税了,而且还跟实际销售结算不符合。


否则 申报系统 也会提示开票收入 与申报收入不一致 


老师回复:如果说我们对外这种业务发生的时候,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呢,是有几个确认原则,采用预收款的是在发出货物的时候缴纳增值税,如果说合同当中有明确的付款日期的,按付款日期来确认收入,那这个其实就是赊销或者是分期付款,他其实是写的很明确的,至于说你举的这个例子,说超市那这个超市呢,我们其实叫委托销售,那委托销售的时候,我们在收到销货清单的时候来确认收入,这个并不冲突。


7.一般纳税人月末结转增值税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未交增值税

还是直接

借: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未交增值税


即月末结转时到底需不需要把销项和进项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


老师回复:关于我们这个月末针对这个增值税的这个分录的处理,其实这两种方法他都不影响这个增值税的缴纳,可是我还是跟大家建议我们把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把它做一个相反的分录,如果说你不做这样一个相反的分录的话,那么你最后这个增值税应交税费这个科目就一直会有余额,会源源不断的增加下去,这样的话呢,也不太便于核算。所以做这样一个分录可能会更好一点啊,意思就是说我们每个月再进行结算的时候,本来在进项的话是在借方,我们依然可以可以把它放到贷方来,销项是在贷方也把它放到借方,这样的话科目就平掉了。


PS:本文根据《企业所得税》会员专享群答疑分享会内容整理输出,学习营已结束,但《企业所得税》课程依然在火热销售中,扫描已下海报二维码立即购买。也可添加云小贝微信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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