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货物出口后未结汇,如转内销需补缴增值税。外贸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内销证明,并按规定处理进项税额。及时确认收入并申报不涉滞纳金罚款,跨期则涉滞纳金。违反规定未申报或补齐凭证的货物也视同内销处理,并详细说明了相关税额计算公式和消费税处理。
问题描述
公司出口业务问题:货物出口后,未完成结汇,如果按内销处理,在税务上怎么规定的?涉及罚款、滞纳金吗?
出口视同内销需要补缴增值税。如果是外贸企业应当在发生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出口转内销时,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应将已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转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做调整或冲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在出口转内销的当期确认收入并进项纳税申报,不涉及滞纳金和罚款。如果属于跨期确认收入,则涉及滞纳金,但是不涉及罚款。只有税务稽查局检查发现才既涉及滞纳金又涉及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年102号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