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的税事(四)合伙人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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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40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9月23日 14: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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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法规定,合伙人律师要依据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先分后税,即先计算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所得(律所应税所得=律所的营业利润±纳税调整额),再将应税所得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或按每个人的贡献率,在合伙人律师之间进行分配。


其次,根据每个人分到的应税所得,扣除合伙人律师自己基本减除费用(每月5000)、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可以扣除的项目,最终计算得出每个合伙人律师自己应缴个税的基数: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按经营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上,律所合伙人律师需要先就经营所得按季进行预交个税,最终年末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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