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即将翻篇,这一年既是十九大后的开局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同时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10周年。
小薪今天带领大家回顾一下2018年的劳动法热点事件,希望从案例事件能够窥探出企业在新的环境下,该如何掌握用工趋势,更新用工策略,帮助HR朋友建立用工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一起来看看吧!
2018年七大劳动法
热点事件
一、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征缴,信息技术+资源保障,2019后多数企业要过担心日子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第46条提出,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短短一句话,竟然成为引爆全年劳动法圈子的最大话题。而税务部门强大的信息汇集能力,无不让企业提心吊胆。因为,不足额缴费企业从此无所遁形。
从面上看,除了少数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能够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进行缴费,几乎绝大多数其他类型企业都是按照最低基数缴费,或者稍微提高点。个人和企业将近工资总额40%的社会保险费、至少10%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负担来源是企业。
如果以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缴(有少数是税务部门核定征缴,也有少数完全是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征缴)等等模式下,企业还能够打打擦边球,通过社保征缴和工资发放两本账来降低基数以达少缴目的,从明年开始,企业的两本账必须要合成一本帐,擦边球必须改成拉中路。
二、追缴成热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历史原罪明年开始走上偿还路
2018年8月23日,因当地税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对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征收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欠缴社会保险费201余万元。因该公司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该公司社会保险费合计180余万元。
过去社会保险费清缴工作都是在不声不响地进行,而到了2018年,伴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指出,“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同时人社部还要求,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常州案例在机缘巧合中呼应了人社部的意见,一下点燃了舆论圈的焦虑。
法理上很简单,用人单位在公法上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不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自然免除,过去社保经办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执法资源不足导致了多年讲扩面,效果不明显。应缴未缴、不足额缴费、虚构劳动关系的第三方缴费,终究要有个清算的时点,这个时点就是职工有一天为了自身社保待遇、公积金待遇而向征缴管理机构投诉。
社保追缴,职工欢喜企业愁。
三、下班时间属于我,企业不能借助微信等新技术手段擅自扩张、延伸管理权,宁波案例足以成为全年标志性劳动法案例
案例:王女士在宁波某饮品店担任店长。7月2日晚上10点23分,王女士单位负责人在微信上要求10分钟之内回复当月营业额。王女士因为怀孕很早就休息了没有及时回复,10分钟之后该负责人就在微信上面通知王女士被辞退了,并且拒绝支付上月工资!
新技术条件下,沟通手段的改进,微信、QQ即时通讯工具的出现,雇主对雇员的管理与控制,在雇员的私人时间内,益发显得不受约束。
而朋友圈的大量信息,又令雇主更能充分了解雇员的一切活动。所以,病假期间旅游、参加社会活动,就变成了雇主辞退职工的取证信息来源。对私权事项不当干涉,必须对雇主的管理权安上劳动法的辔头。
王女士后来在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求助。在该中心法律援助下,最终公司主动和王女士进行和解,王女士拿到了1.8万元赔偿金。
四、取消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大中华人劳动用工一家亲
原劳动部令第26号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今年人社部令37号将旧规章废止,大中华劳动就业率先统一市场。
五、六部门联手发文,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项目参保扩范围、严要求,未参保,不开工,带血带泪的GDP终非发展取向。
建设工程工伤高发,在没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那些层层分包下来的施工人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今年,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政策落地。简单说来,搞这些工程,必须做到:未参保,不开工。
文件要求,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如此,要么总包,要么分包,一次代缴全部工伤保险费。想把这笔钱推给那些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看来是不行了。
六、代缴生育保险领刑,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代缴保费违法但不入罪,但领待遇既违法又入罪
2015午3月,张女士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找到长春市枫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缴纳5500元钱,再由该公司虚构用工关系,以其公司职工的名义替其缴纳十一个月的社会保险金3248.75元,以此方式共同与另一人领取生育津贴24000.00元,以及其他生育相关费用4285.80元。
无论是哪一种社会保险代缴费, 目的都是为了领取最终待遇。如果长春的张女士这种情况可以入罪,无数人力资源公司的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人最终都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因为他们的情况和张女士的情况,在法律构成要件上都一样:虚构劳动关系,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不过张女士被认定为犯罪,恐怕有一点又如其他人不同,她为了获得更大的生育保险待遇,而初期投入了小量的参保费用(比如江苏需要交纳10个月生育保险费),并且在达到可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间点后,立即停保。其故意骗取社保基金的目的非常明显。相比之下,很多人力资源公司的代缴费,职工主观上只是为了缴费及待遇享受方便,骗保的故意并不存在。
七、人社部半年公布三批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50家企业上黑榜,欠薪入刑。
今年下半年以来,国家人社部今年7月12日、10月11日、11月28日接连公布三批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50家企业上黑榜。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报酬触目惊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工资3个月,数额达到5000元,或者10名以上,数额达到3万元,就已经达到起刑线。
小薪说点啥
2018年是劳动法圈与经济社会之间产生颇多碰撞的一年。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渐行渐深、劳动法立法逐步完善、以及司法实践渐趋成熟稳定,劳动法势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更多、更深远的影响。
2019,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