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到底该如何扣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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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
8人赞赏了该文章 2,79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5月21日 14: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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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讨论了一道关于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的题目,指出命题人答案的错误在于混淆了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的概念。财税[2018]64号文件规范的是加计扣除政策,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无文件限制境外研发费用只能部分税前扣除。因此,原文认为正确答案应为税前扣除400万加加计扣除150万,合计550万元。

昨天,有朋友问了我这样一道题:


企业2018年委托境外机构研发产品,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当年企业境内研发活动共发生费用300万元,则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合计为(  )万元。

A.200   B.300  C.320   D.470


这道题给定的正确答案是D,他说搞不清楚为什么选D。

 

我说命题人的思路应该是这样的:

1、实际发生境外研发费税前扣除:400万×80%=320万

2、境外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先用委托境外研发费320万和境内研发费300万的2/3(200万)比较哪个小,然后用较小的金额加计扣除75%。也就是200×75%=150万元。

3、扣除境外研发费用合计=320万+150万=470万元。

 

但我要说的是,这道题的答案是错误的,错在第一步。


之所以会产生错误,因为财税[2018]64号是这样规定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单看文件这句话,感觉答案做得没错啊。境外研发活动不就是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吗?


但是,我们先别着急,来看一下财税[2018]64号文件的前提是什么?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注意到了吗?64号文规范的是境外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而不是如何税前扣除。所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境外研发费用,只是境外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的一个计算步骤。

很多时候,我们忙着赶路,却忘记了,自己是从哪里出发。


那么境外研发费用到底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一个总的扣除原则,只有不符合这个原则,出现了不真实的、不合理的、超标准的、无关的支出,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个文件,规定境外研发费用只能部分税前扣除,而不能全额扣除。

 

另外,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解读中,在第二条第八项中明确指出: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

 

所以,这原本是一个明明白白的事情,但是,一不留神,就被很多人搞混了。


这道题正确的答案应该是: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400+150=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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