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交流群答疑精选第十期:收购公司的财务交接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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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人赞赏了该文章 2,16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2月18日 16: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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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答了关于财务税务处理的多个问题,包括发票章与税号不一致、租赁合同签署、质量问题补发货物的账务处理、电费抵扣、押金税前扣除、品鉴酒处理、云财务记账、财务资料交接、汽车客票抵扣、固定资产报废、简易征收证明、赠品入账及税务预警处理等,涉及发票管理、租赁、销售、税务筹划及会计调整等多个方面。

问题一:发票章和卖方公司税号不一致能用吗?发票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能查询到。

答:不能用,发票章没有重新刻。

 

问题二:注册新公司,名称还没确定,那租赁合同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可以的吗?

回答:可以,最好营业执照下来换下。

 

问题三:线上销售给顾客一袋大米,有质量问题,免费重新补发了一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补发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2.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之所以要进项转出,是因为这个补发你对应增值税销项你没开 然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问题四:公司的有一栋厂房部分楼层出租,对承租方收取电费,供电局开给我公司的电费我们可以全额抵扣还是只能抵扣自用部分的电费的进项?

答:如果是开的全额租金票,你就可以全额抵扣。如果你只是开了除了电费以外的部份的票,你就不能全额抵扣。

 

问题五:请问承租房东的房子,未到合同期无法退押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如果原来合同有约定,租赁是和生产经营有关,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追问:承租方是个人,不愿开的,这样没有票的话,金额是5500元,不能税前扣了吗?

答:承租方违约金不需要开票,这个不属于价外费用。如果是延期付款的违约罚款,是属于价外费用。这个不租用,不属于履约了租赁义务,不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对方延期导致增加工作量产生的加收金额,属于价外费用。属于提前合同终止,不属于价外费用。和收入有关,是价外费用,和收入无关,不属于价外费用。

 

1) 合同没有履行,出租方的出租业务没有发生,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开具发票,承租方可凭出租方开出的收款收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合同履行,出租方的出租业务已经发生,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由于承租方违约不退回的押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发票,政策依据同上,价外费用确认依据2016年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问题六:刚成立酒贸易公司,酒放到各专卖店或给个人作为品鉴用,能否作为赠品,在销售费用中处理呢?

答:不是赠品,是销售费用。不涉及增值税销售和进项转出,不过需要记录消耗的商品计入到销售费用中。这是企业经营需要,不是福利和意外损失,不需要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按照领用单做账,注明用途和活动资料。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

1) 增值税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3) 销售额的确定,销售业务发生时间不同规定不一样

A、 销售业务发生在2016年以前,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B、 销售业务发生在2016年及以后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发生本文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废止。

 

问题七:购买的云财务-进销存这种的使用费应该怎么记账呢?

一般计入到管理费用中。如果是购买软件,是计入到无形资产,维护费是计入到管理费用。

 

问题八:收购一家公司,需要交接他们几年的财务资料(1997年成立2020收购)?公司目前没人员没业务,以前的财务是前股东指定(之前肯定有业务,最近几年无业务的),收购后再重新开展业务,所以财务是现股东指定,所以要交接。就是现在要保存他们几年的财务资料,如果两股东签订协议,各负责和保存自己那段的责任和资料,只交接一张余额表,可以吗?

答:财务人员交接就按正常的交接流程就是了,最好是从公司成立至今的账都交接清楚。。只用一张余额表肯定是不行的,有用财务资料也得全部接手。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会计凭证 :

1、原始凭证:15年  2、记账凭证:15年  3、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

 1、总分类账:15年    2、明细分类账:15年  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4、其他日记账:15年    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6、辅助账簿:15年

三、财务报告 : 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 2、年度财务报告:永久 

四、其他 : 1、会计移交清册:15年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5、银行对账单:5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以外,应当保存10年。

追问:所以双方的那份协议(各负责自己那段责任),有用吗(法律效力)?

答:有的。

追问:要是万一查的时候,按两股东的协议,让前股东提供(时间肯定会拖,万一他们没保存),这个法律责任谁承担,两股东的协议对税务检查来说有效吗?

答:对税务检查无效,但你们承担了责任之后,再向前股东追责。或者他们找企业承担,你们可以请律师审核下收购协议,保障你们的权益。

 

问题九:汽车客票中含(站务费和燃油附加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从文件看,可以的。公路、水路的客票金额不高,区分成本高,飞机票一般金额大,会限制。

文件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问题十:我们公司今年搬迁,有一些固定资产没搬走,做了报废,请问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转出的比例要包含残值吗?在系统里报废了,实物当废品卖了

答:如果是正常报废,正常固定资产清理即可

追问:公司要搬迁,搬过去的话也没有什么价值,折旧也没提完,资产评估组的说要把进项税转出来,卖的废品开票要交销项税,我们是卖给个人的。

答:既然开了销项税 应该进项不用转出。

 

问题十一:电子税务局上已经没有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这个功能了 但是购买方一定要我们证明我们做为一般纳税人能开3%的发票 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证明我们是简易征收吗?我们是今年4月份才变成简易征收的 后面政策不再实行备案制 就从来没有备案过的。

答:你们可以开出3个点的发票就可以证明了。还有可以用税法条文发给对方,证明你们符合条件。

 

问题十二:买进东西,送的赠品如何入账?

答:总价是确定的,如何分摊,可以依据原价计算折价比例分摊到买进物品和赠品。如果要入账的话还是要有价格入库的,这样方便管理。

 

问题十三:如果税局预警19年底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和下一个月缴税金额不符的话,需要调表的话,20年前三个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报表都要更正吗,除了资产负债表其他还有什么表要调?

答:1、核对本年度发生额是否正确?

2、核对是哪个应交税费的明细有差额?

3、1和2完成后,调账正确,差额不大的话(1万以内),就计入到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数吧。金额较大,你们核查下近3年的数据,按照1-3步骤做。

追问:20年度的都没有问题,19年度的帐好几个会计,帐都找不到了,差额5万,怎么办。

答:1、2019年申报表数据齐全吗?从税务系统中可以看到每个月报表吗?找到差异的月份

2、可以找到凭证吗?查核差异月份凭证和科目余额表

3、找到出现差错的凭证,进行调账。凭证复印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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