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90天内取得境外支付劳务报酬可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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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6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19日 20:43:27

我们知道,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籍个人一年内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其取得的境外单位负担的所得,免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毫无疑问可以享受该优惠,但不少人对其他类型所得,如劳务报酬能否享受免税优惠存在困惑。

很明确的是,该条款仅适用于工资薪金。

第一个理由

该规定“境外雇主”的表述,一般而言指的劳动关系工资。“由境外雇主支付……”

第二个理由

该条规定是为了协调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如果没有该规定,外籍无住所个人按照税收协定享受免税,总得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办理,手续复杂,还需要提交外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鉴于此,个税法实施条例直接参照协定规定,出台了免税优惠,只是时间上为90天。其他条件与协定中“非独立劳务”条款相同,而与协定中“独立劳务”条款不同,独立劳务仅强调停留时间183天,而不要求谁支付,因此该优惠的适用对象是非独立劳务,即工资薪金。以中国和美国税收协定为例:

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所以,该优惠仅适用于工资薪金

但并非意味着必须交税。外籍个人仍然可以依据税收协定之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见上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交税。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万税通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292.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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