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同时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再简单直白点判断标准就是,如果你们单位用“工资表”列支的就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如果你们单位用“代开发票”列支的一般情况下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同时再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凭代开发票列支的一定向这些个人索要《税收缴款书》再次确认一下税务机关是否已代扣个税?代扣个税的税目是什么?个人代开“劳务费"时税务机关还有可能按“经营所得”税目代扣个税。
如果税局按”经营所得"税目代扣个税了,支付单位就不需要再代扣个税了,全额支给个人报酬就可以了。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东方税语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7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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