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与社保:实习生合同怎样签、个税怎么缴、保险怎么办?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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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3人赞赏了该文章 1,24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24日 21:54:05

       个税与社保:实习生合同怎样签、个税怎么缴、保险怎么办?

一、实习生的类型

(一)勤工助学实习生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规定,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但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即:勤工俭学实习生,仅限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社会实践活动实习生。

(二)职业学校实习生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三)就业实习生

       就业实习一般指的是基本完成学校的学习任务且达到相关要求,但并未获得学校发放的毕业证书的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一般来说,人们常说的实习生是指上述第三种,即:以就业为目的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就业实习生。以下论述,也仅从上述“就业实习生”角度说明。

二、成立劳动关系?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之间成立实习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有关政策法规有两个: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但这一规定与本文对就业实习生的定义不符,所以不予适用。2、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习生在实习单位肯定接受管理,一般也会取得一定报酬,实习生活动也是实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但具体到实习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法院以实习生已达到劳动最低年龄、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为由,判决成立劳动关系的(具体可见:(2017)苏05民终6001号民事判决书);也有法院以实习生还是在校生、无劳动者主体资格为由,判决不成立劳动关系(仅成立实习关系)的(具体可见:(2014)丰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

(二)个人看法

      《劳动法》只规定了最低的劳动年龄(一般为16周岁以上),未见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在校生也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但在校生与普通劳动者毕竟存在一定区别,且劳动关系和其他的民事关系一样,也需要劳资双方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所以,若有建立实习关系的意思表示(比如:给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习津贴;实习协议明确以学生身份参加实习工作等),应为成立实习关系;若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比如:实习待遇与实习单位同类岗位待遇基本相同;签订劳动合同等),则应为成立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虽然毕业前实习阶段签订的都是实习协议,但若成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或被认定为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三、个人所得税

       鉴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有上述争议,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上也有不同看法:大多数人认为,实习生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有少部分人则认为,实习生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但具体按照什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仅规定实习生等人员的薪酬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但未明确实习生取得的收入就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甚至有地方(比如北京税务局)还明确实习生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这是有很大风险的:若该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被法院确认为劳动关系,岂不是可以进而起诉税务局征税错误?但无论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在2019年1月1日起后,已无实质区别,因为新个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综合所得是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

四、关于保险待遇

       司法实践中,请求确认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想解决发生事故后如何赔偿问题(按社保待遇赔偿还是民事侵权赔偿),但是司法机关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观点尚不统一,在此讨论社保(特别是工伤保险)待遇也略显失谨。但可以确定的是:在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实习单位及实习生应缴纳社会保险。在成立实习关系的情况下,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发,也应为实习生缴纳实习责任险或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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