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合同怎样签、社保怎么缴、个税怎么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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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2人赞赏了该文章 1,00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09日 12:27:46

        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合同怎样签、社保怎么缴、个税怎么算?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也改善了不少。体现在职场中,可以看到:已达退休年龄,甚至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老职场人”,仍有机会和意愿继续发挥“余热”,坚持在工作岗位上。但对于这些退休返聘人员的社保及个税问题,一直是财税圈人士讨论的重点话题之一。今日有闲,来聊聊这个话题。注意:本文说的退休返聘人员是指:已达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就业人员。个人认为:说明这个话题,需要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一、成立什么用工关系?

       确定法律关系是解决合同签订、社保及个税缴纳的最根本性问题。所以,我们首先要弄明白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什么用工关系。

1、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知:返聘人员若已经退休且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所以,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务关系,需要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二、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不需缴纳。《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因成立的劳务关系,已非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应不(客观上也不能)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于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也无缴纳之必要或基础。

2、医疗保险,根据情况来定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若退休返聘人员,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用人单位及返聘人员可为其缴纳至国家规定年限止。

3、工伤保险,分情况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返聘退休人员,若用人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若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部分地区社保系统不支持为其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此时,建议:用人单位自行购买商业雇主责任险。

三、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吗?

1、相关文件有三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对何为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做了明确,即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则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综合来看,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再任职”“退休人员”,必须满足同时三个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5、若是本文所说的“退休返聘人员”(已达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就业人员),就不满足上述条件一,因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所以,返聘退休人员(已达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就业人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起,归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总结

1、用人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已达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就业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可只缴纳工伤保险、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至于用人单位返聘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认为:和正常用工应无区别,即: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五险)、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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