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商家在互联网商品经营中需要购买推广服务,用于店铺的维护、消费者信息的分析和店铺与商品的推广等。其中包含了两种基本服务,即信息技术服务和互联网广告服务。
一、主要的区别
虽然两项服务在增值税上都适用6%税率,但对于店家来说,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是完全不同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而广告服务费则需要和业务宣传费并计,并需在规定限额内扣除。
广告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规定包括:
1.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2.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前述一叶两类企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延伸的要点
对于提供服务的单位来说,信息技术服务费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中可以获得纳入计算口径的优势,而广告服务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将广告服务变成信息技术服务对双方均有利。于是,一些纳税人故意混淆两者的界限,将广告服务费开具成服务费。显然,这样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的,一旦查实,将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
三、政策的界定
当然,也有对两者认识模糊,需要从增值税上进行厘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一般在电商企业中购买的技术服务费主要包括用于店铺的维护、客户信息的捡取、销售信息的分拣、整理、分析等。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一般在电商企业中主要用于商品和店铺的推广。
根据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对于广告有资质的要求和规范。
因此,纳税人无论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还是在接受增值税发票时,都需要区分清楚,不得混淆,以免产生税务风险。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一叶税舟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5288.shtml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