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出租柜台应如何缴房产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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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年03月05日 14:48:11
最近,有人咨询了我这样一个问题,甲公司拥有一座商场 ,自有房产原值8000万元,一共6层,甲公司将1-5层商场内的柜台出租给各商户,年收租金400万元,6层自行办公使用。该公司的房产税从租计税,是否正确?我说:这样缴税不合适。他说:是不是应该1-5层按租金计税,6层按房产余值从价计税?我说:不是这个意思,我是想说,应该全部按房产余值从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他说:可是1-5层有的是柜台,还有一些是专厅,彼此都有隔断,不算出租房屋吗?
我说:咱们再看看房产税中关于房产的定义。[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整个商场是一个房产,没有问题,但商场并不是整体出租了,而是分隔成若干个柜台或小专厅分别出租了,它们不能独立地称之为房产,所以也不能认定这些租金是房屋租金收入,还是应该按房屋原值从价来缴纳房产税。
他说:你说的似乎也有点道理,可是有文件明确规定吗?我说:总局层面没有文件规定,不过各地曾经出台过相关解释,你可以参考一下。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第二条规定“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物广场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沈地税函[2013]52)规定,对各类市场中出租方式经营的营业场所虽然有各种形式的隔断,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房屋,仍属于摊位、柜台,应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于出租的经营场所有独立产权或出租的经营场所对市场(商场)外独立开门相对独立经营的,应认定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3]10号)第一条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请示”中所称柜台,不属于房产的范畴。因此,对纯粹出租柜台,仍应由出租方按房产原值从价征收房产税。他说:好的,我回去仔细看看。
他说:可是1-5层有的是柜台,还有一些是专厅,彼此都有隔断,不算出租房屋吗?
我说:咱们再看看房产税中关于房产的定义。[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整个商场是一个房产,没有问题,但商场并不是整体出租了,而是分隔成若干个柜台或小专厅分别出租了,它们不能独立地称之为房产,所以也不能认定这些租金是房屋租金收入,还是应该按房屋原值从价来缴纳房产税。
他说:你说的似乎也有点道理,可是有文件明确规定吗?我说:总局层面没有文件规定,不过各地曾经出台过相关解释,你可以参考一下。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第二条规定“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物广场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沈地税函[2013]52)规定,对各类市场中出租方式经营的营业场所虽然有各种形式的隔断,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房屋,仍属于摊位、柜台,应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于出租的经营场所有独立产权或出租的经营场所对市场(商场)外独立开门相对独立经营的,应认定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3]10号)第一条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请示”中所称柜台,不属于房产的范畴。因此,对纯粹出租柜台,仍应由出租方按房产原值从价征收房产税。他说:好的,我回去仔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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