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 企业出租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这些常见问题,看一下
金蝶云社区-财税知多点
财税知多点
6人赞赏了该文章 89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8月17日 08:50:57

 Q1:一般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Q2: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免征房产税的政策如何规定的?

  A:《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另外,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仍比较严峻,小微企业承受风险能力较弱,为更好帮扶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发展,不少地区出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如《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9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Q:企业对外出租自有房产,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房产税?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Q:企业对外出租自有房产,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八条规定,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Q: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Q:企业出租自有房屋,租赁双方协商租赁期前两个月免租金,免租期间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问答综合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问答综合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KLKbMs6dOVf1zM-y5H3gw

发布于 每天学点财务知识 社群

图标赞 6
6人点赞
还没有人点赞,快来当第一个点赞的人吧!
图标打赏
0人打赏
还没有人打赏,快来当第一个打赏的人吧!